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地征收的政策设计和路径选择黄建伟.pdfVIP

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地征收的政策设计和路径选择黄建伟.pdf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地征收的政策设计和路径选择黄建伟.pdf

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地征收的政策设计 与路径选择 江西农业大学MPA 教育中心副主任 黄建伟 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农地征收中做到“征地拆迁一片、安定和谐一片”,从 而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我认为需要从公共政策的纵向空间层次科学合理地进行 政策设计和路径选择。首先要设计正确的元政策,即要树立一个全新的正确的发 展理念;其次要设计完善的基本政策,如修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真正使农地 产权由“虚”变“实”;再次,要设计理性的具体政策,即“摆正”征地的具体政 策的位臵。 一、元政策的设计:发展理念以“新”换“旧”是路径选择的根本 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缺少新的发展理念如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不少地方政 府及其官员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的驱使,唯GDP 是从,以“土 地财政”为尊,违规甚至违法征收农民土地,结果导致了大量“种田无地、就业 无岗、社保无份”的失地农民,产生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传统的发展 理念是事本主义的,似乎发展不是为了人,反而是人为了发展;片面强调人在发 展过程中的工具作用,很少关注发展成果对人的意义;片面强调人的义务、责任 和奉献,而不以实现人的权利、利益和价值为中心。在这种传统的发展理念的“指 导”下,其结果是失地农民的基本权利遭到践踏、根本利益受到损害、可持续生 计成为泡影。 传统的发展理念即非科学发展观误导了不少地方政府的政策行为,因此必须 对传统的发展理念进行改革:即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彻底摒弃畸形的政绩观, 创立正确的政绩观;彻底摒弃随意的管制观,创立规范的服务观。具体而言,发 展理念作为规范和指导政府政策行为的理念要实现以“新”换“旧”:从物本位转 变为人本位、从政府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从官本位转变为民本位、从权力本位 转变为责任本位、从传统的管制本位转变为现代的服务本位,从而实现“善治”。 用什么样的发展理念即元政策来指导和规范政府的政策行为,决定了解决农地征 收后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问题的根本出路。 二、基本政策的设计:农地产权由“虚”变“实”是路径选择的关键 维护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提高对其的征地补偿并使其认同征地政策,关键 的办法就是使农地产权由“虚”变“实”。农地产权之“虚”主要是产权主体即“农 村集体”的所有权被虚臵。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创建是对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民 个人私有的一种折衷,但这种设计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农村集体”能够成为一个 完备而坚定的主体,但实践证明这种假设不能够成立。“集体”是由特定成员依据 某种原则组成的相对稳定的团体,集体所有权是由这种团体整体对财产享有的全 面支配权。我国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中,由于“集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 和模糊性而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制在手中和 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数农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 虚位,这是我国农村中出现大量侵犯农地现实使用人利益现象的根本原因。 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臵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三个方面 原因:一是法定权利主体的多级性和不确定性,二是所有权与使用权权能的相互 替换,三是国家对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超法律限制。由于农地产权被虚臵, “农村集体”实际上是一个相当抽象、没有具体组织形态和法律人格的集合群体, 农民尽管是集体成员之一但却没有确定个人份额的所有权。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 是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虽有必要,但却导致这样一 种结果: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 这样,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实际上就失去了与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政府的平等话 语权,这种平等话语权的丧失,才是失地农民权益贫困最关键的因素。 因此,解决我国农地征收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 法律及制定相应政策使农地产权由“虚”变“实”才是关键。具体而言,可以考 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地产权加以“实化”:第一,依法明确乡镇和村集体组织等 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理人的身份,清楚界定“委托—代理”关系,避免将 其作为所有权主体而行使相关权利;第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不是国家所有, 也不是乡村集体所有,主要是组(自然村)农民集体所有。因为组基本上是自然 村,范围较小,相对固定,边界容易明确,农户数不多,容易集中议事;第三, 明确和保护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相应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保护农民权利的 意思形成和表示机制;第四,依法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防止在征地过程中有

文档评论(0)

ziyouzizai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