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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读后感.pdf
试论《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读后感
论文摘要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作为法律史研究中的范例之一,它在大量案例的基
础上探讨了清代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其行文时运用的写作方法,以及对前辈学
者研究成果的批判与继承等方面仍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本文试着从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的
角度来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论文关键词 清代 习惯法 制定法 社会与国家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以下简称《清代习惯法》)是梁治平先生的著作,该书是
他的一项关于中国文化与现代化研究课题结束之后的扩展之作,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
1996年出版。形是论古,实则喻今。法律可以是由本土自然发生的,也可以是外来构建的,
但是任何一种方式的有效性都有一定的局限。笔者对《清代习惯法》一书的体察暂列如下:
一、作者简介
梁治平:“主要从事法律史及法律社会学等领域之研究,著作八、九种,文章数十篇,
主编法学类丛书两种,编辑社科类书刊一种,组织学术活动逾百;曾游学欧美,讲学港台,
足迹至于海外,略为人知。
以读书为乐,以学术为业,研究涉乎古今,比较及于中西,惟古文不精,西文欠通,学
术碍难专精。虽然,每著一书,每撰一文,必苦心孤诣,力求发人所未发。立言不求传世,
但求无愧己心,不负读者。
尝追随法儒孟德斯鸠,以文化阐释法律,以法律阐释文化,创为法律之文化解释。自法
学出,然素尚史学之视界广博,哲学之分析精微,群学之方法贯通,尤喜人类学之观察细致,
反思深刻。治学不拘一格,凡有用之材料,可行之方法,尽皆援用,而少受制于学科界分;
重意义世界、俗民生活、自生秩序;运思在史学与哲学之间;惯以解释立场,求理解之可能。
学重说理,文尚简约。善倾听,不因人废言,唯公是听,唯理是从。不变于己,无改于
人。有所为,有所不为。行事在可为可不为之间。无意于事功,尤不以改造世界为务。入学
界数十载,先执教鞭于大学,后专著述于研究院,以发表之文字计,年不过数万言,若以申
领课题之数量论,则一无可陈。惟平生所为,率皆无违乎己心,故亦足自满也。”
二、本书概要
《清代习惯法》由法律社会学立场出发,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
法调查等第一手材料,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究,其
讨论的范围,涉及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直至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以及
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和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等等。
全书正文有十部分组成,包括:“导言”,“问题”、“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材料、
概念与方法”、“习惯法起源举例”、“习惯法制度考略”、“习惯法与国家法”、“再论习惯与习
惯法”、“习惯法与社会”、“余论”,其中,所占比例最重的是 “导言”和 “习惯法制度考略”
这两部分。从内容上看,作者的重点是在于厘清 “习惯法”这一概念,试图在国家法之外,
寻找到针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新的解释途径。
三、启示
只要是人聚居的地方,就会产生社会控制,就会形成规则,不论古今中外,习惯法的存
在都有一定的绝对性。然而,不同的国家地区习惯法的发展有着不同的命运。英国的习惯法
经过上百年的沉淀,迄今仍然是主导生活的“法律”之一。他国的法律是在他国的历史环境
中成长起来的,舶来之法真能在中国长势良好,枝繁叶茂?八十年代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了
一个问题,脱离现实的法律是难以实施的,只是被架空的一纸虚无,外来的 “法律帝国”如
果不加以调整难免水土不服。本文接下来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清代习惯法》的感悟:
(一)清代习惯法和国家法
《清代习惯法》指出在清代,习惯法是民间法中的一种:习惯法是诸多非正式法源——
民族法,宗族法、宗教法、行会、帮会法中的一种,表现为婚姻、析产、继承、买卖、租佃、
抵押、借贷等等 “乡例”,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组织或地域范围内流传、认可、通行的规则
或规范。并特别指出,习惯法是狭义上的自成统系,不能将所有非国家法—民间法都算入习
惯法的范畴。
习惯法的概念在理论界与人们通常的话语中是纷繁芜杂的,常常与民间法、活法等混同,
几乎成了非国家法都是习惯法的现状。对于研究对象到底是什么如果都是混沌的,将难以使
习惯法的研究上升到能与国家制定法研究同等对话的层面。因此,区分,为进一步比较习惯
法和国家法提供了可能。区分习惯与习惯法提出的问题是:习惯必须要通过某个中介环节,
某种制度化途径才能上升为法律,那么,这种中介环节究竟是什么?与这种中介环节相关的
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联系和互动又是怎样的?延续这个问题,《清代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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