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各学院院务会议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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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各學院院務會議準則 93年12月1日9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1月2日10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依據秘書室104年2月3日簽奉核定配合修正第1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設置院務會議,並訂定各學院院務會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教學、研究、推廣、服務、輔導。 二、院務相關會議準則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系、所及學院附設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五、系、所會議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六、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第三條 院務會議置代表九至二十一人,以各學院院長、院屬各系(所)主任、學位學程主任、該學院專任教師代表組織之。 前項專任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全體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各系至少一人。並分別由各系(所)專任教師於系務會議中推選之。院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之。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 一人代理主席;如未指定代理主席時,由當次出席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經院務會議應 出席人員三分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院務會議非有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代 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決議。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審議事項非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 得開議;非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決議。 院務會議開會時,各代表如有正當理由不克親自出席,應事先向院 長請假;代表公差、公出或請假,不得由他人代理,惟主管代表得由經核定之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 院務會議必要時得邀請該學院職員、學生等出席會議,亦得視討論 案件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他其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院務會議開會等事務,由各學院職員處理之;開會後,應作成會議 紀錄,並陳校長核閱。 各學院應通知所屬系所於每年七月份辦理下學年度院務會議代表推 選事宜,各系所並應置候補代表一至二人,於八月十日前將名單送各學院備查。 本準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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