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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doc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起草,项目完成时间为2015年。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四川省泸州市医疗管理局六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是对社会保险法的细化,是结合社会保险本身特点,体现法理精神的管理规定。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规范》,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程序和责任,不仅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社会保险费实现了责权统一,简化了手续,明确了处罚措施,还明确了用人单位申报和缴费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人数的如实按月申报。克服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经办、被动式的接收企业缴款,缺乏征缴手段的现象,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职能显性化、制度化的体现,有利于扩面征缴。
二是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的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并统一规范了用人单位按月申报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单位和职工人员信息;制定了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格;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提供的服务、以及处罚流程和相关材料,部门衔接(经办机构和行政部门、金融机构、法院)的步骤和相关材料,这些要求都是刚性的、统一的,克服了工作的随意性,有利于制定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工作的标准化流程,有利于建立面向参保对象的统一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社会保险的公信力。
三是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这个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是根据全国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的历史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参保率或者缴费基数都偏低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职工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低参保率低缴费基数的情况继续存在的话百姓的诉求必然越同时
第二阶段:2014年9月份,在北京市范围内各区(县)社保中心讨论“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制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并由北京市社保中心牵头,组织江西省社保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四川泸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北京召开讨论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第一次讨论,并进行修改。
第三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1月,由北京市社保中心牵头,组织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讨论,并进行修改。
第四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2月,北京市社保中心联系北京市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全程把关。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定稿。
五、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范围
在“范围”一章中,介绍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本标准所适用的领域。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罗列了本标准中引用的4项全国性政策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本章定义了标准中出现的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共3项术语。
(四)总体目标
本章对申报缴纳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五)、(六)、(七)基本规范
本章细化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要内容。
六、重点内容的处理
(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中未对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作出统一的规定及解释,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也各不相同。在标准中,对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作出了定义,即上一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确定各项社会保险12个月的缴费期间。
(二)关于统一征收
1.各项社会保险费应当统一征收,而不是分险种征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对于工伤、生育保险的统一征收问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统一征收的是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这五险均应当实行统一征收。
2.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统一。目前社会保险费在全国各地由不同的机构征收,国务院将深入研究后确定统一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运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节约社会保险运行和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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