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劳动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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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劳动合同法课件.ppt

第六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特征: 1.从主体上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 劳动合同主体中必有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并且,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是其行政方面,不能是企业的党团组织或工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案例一 黄先生跟单位签订的应该算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协议? 黄先生原是沈阳一家单位的职工。后来他在保留单位公职的情况下,来北京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8年,学业结束的时候,他跟北京一家名为“京仪世纪自动化设备公司 ”的单位谈妥,去这家公司工作。 达成了工作意向之后,黄先生就按照北京京仪公司的要求,到原单位开具“同意他另外选择工作单位”的书面证明。随后,京仪公司给黄先生安排了一个中层经理的职位,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但是协议书上同时注明,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黄先生对这些都没有注意,在他的意识当中,他一直认为签的是劳动合同。 黄先生:(当时)我认为签的是劳动合同,因为在这个协议里头,很明确地提出和(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包括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各方面的待遇,同等待遇,同时他们要求我(和)原单位,签劳动合同的(原)单位,说我这边就是给你调动工作,我回原单位开这个证明。因此说,它就是一个劳动合同。 2009年初,黄先生在这家单位工作了满一年。约定的一年工作期限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续签合同。随后,公司要求黄先生辞职,黄先生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想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补交社会保险金。 但是公司答复他说,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听到这个,黄先生当时就有点发懵。 黄先生:那么当时我问他,你既然跟我签的是劳务协议,但是(当时)你为什么不说清楚,这是劳务协议,还在这个协议上写了一个代劳动合同,为什么不明说是劳务协议。他们就是说抱歉。 北京京仪世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郑德全:你要谈黄(先生)这个问题,就是属于他(原先)的劳动合同、档案关系、社会保险关系都在沈阳,那么说,判断这种性质就是一种劳务关系。 黄先生跟单位签订的应该算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协议?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律师 左祥祺: 按照黄先生本人讲,他已经跟原单位辞职,并且脱离了劳动关系的话,就可以把劳务协议认为是一种劳动合同。 我们司法实践是这样,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一种劳动关系以后,如果说这个劳动者本身又没有任何其他单位,就不允许企业签一个劳务协议。一般失业人员跟劳动单位建立这种(劳动)关系,无论(协议上)写什么,无论它(协议)叫什么名,通常我们都会给它认定为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 (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按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可分为: ⒈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称定期劳动合同) 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简称不定期劳动合同) 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⒈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半年、1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时间的,如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不管时间长短,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简称不定期劳动合同)  ⑴概念: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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