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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9 论法律的多重维度.doc
论法律的多重维度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54期
演讲人:邱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法学博士)
评议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主持人:许中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 间:2005年12月9日(周五)晚 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B501法学院学术报告厅
摘要:2005年12月9日,中心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邱本教授作题为“论法律的多重维度”的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作为评议人出席。
邱本老师主要讲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对人的假定是“坏人”,也就是“坏人理论”。第二,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这是法的本质和属性所决定的。法律是成年人能够看得懂、能理解的学问。整个法律都是建立在常识基础之上的。它以常识为基础,然后依照常识的推理,并且接受常识的检验,从而让常人知晓。第三,法律是规则和原则统一。法律首先是规则。法律总是表现为一条一条的规则,规则是法律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但是,由于规则本身具有滞后性、有限性等弱点,因而,规则要和原则结合起来,要深入探究法律背后共同的东西,这样才能全面充分地掌握法律。第四,法律应该是百科全书。学习法律不仅仅需要学习法律规则方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掌握和这些法律规则有关的非常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人的任何知识、任何经验,对他的法律理解和法律执法都大有裨益。
之后王轶老师对邱老师的报告作出评议。第一点,对于邱老师提到的关于法律的“人性假定”,王轶老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使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但仍然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违约责任制度和“坏人理论”之间是什么关系?第二点,王轶老师赞成邱老师关于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的观点。同时,王轶老师主张一定要把民法学界讨论的问题区分为民法学问题和民法问题;并且提醒我们需要注意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把所有的问题都变成民主决定这样的一个思考方法与宪政这样一种国家治理方式之间的关系。第三点,关于规则和原则。王轶老师很同意邱老师表达的一个观点,即像民法学这样的部门法学主要是对规则进行研究的学问。但是,经由法律解释所得出的结论不能够保证其妥当性,因此,仍要从原则、从基本的价值取向出发,去论证所得出的结论的妥当性。在这个意义上,原则和规则之间存在一种非常密切的关联。第四点,王轶老师认为民法学的研究当然是以民法这个部门法为对象的,民法学的研究核心和基础应当是制度性研究。但是,这种制度性研究应当是采用了体系化思考方法的制度性研究,应当是面对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的开放的制度性研究。(摘编者:王娟)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邱本教授,他将给我们做一次关于“法律的多重维度”的报告。同时,我们还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担任这次报告的评议人。邱老师在经济法、民法、哲学、法哲学等学科都有独到的研究,在公认的法学与哲学的最高刊物《法学研究》与《哲学研究》发表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文章。早年和崔建远老师合著的《私法制度与社会的发展》是一篇引用率非常高的文章。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邱老师做精彩报告!(掌声)
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是著名学府,法学院是著名法学院,有机会来到这里做报告并和同学们一起交流,我感到非常高兴,也谢谢“民商法前沿”对我的邀请。(掌声)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论法律的多重维度》。什么意思呢?我认为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首先面对的就是什么是“法律”,对此,我们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它、看待它。今天由于时间的关系和水平有限,我主要讲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法的人性假定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我觉得就有必要首先研究这个“人”是什么?经济学把“人”假定为“经济人”,伦理学把“人”假定为“道德人”,法律对“人”也有一个假定。我认为,法律对人的假定是“坏人”。霍布斯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从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就是霍姆斯著名的“坏人理论”。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假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因为人性恶,是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如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诚实信用;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签订合同;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会杀人越货,所以要罚当其罪,等等。从这个角度看,人性恶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渊源,有坏人才有法律,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一套对付坏人的规则制度。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针对人性恶,禁止坏人做坏事的各种法律规则,如背信弃义,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要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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