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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教育督导工作者100622.ppt
第六章 教育督导工作者 督学的条件 教育督学的职权 教育督学的培训 思考题 第一节 督学的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一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身体健康。 ◢◤备注:督导人员的素质问题 主张1(柏奇,邓莱) 在公开场合主持会议及演说的能力,且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能代表政府或机关给有关方面提供信息,以利于沟通; 能与教育界和非教育界均保持良好的关系,与同行保持良好关系; 能广泛阅读,随时收集信息,并与他人分享; 能有效分配自己时间,并运用相关的人财物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督导人员的素质问题(续) 能协助教师获得所需要专业知识、能力,能编制教学指引及教材,也能设计、执行教师在职教育计划方案,以及对计划执行进行评估; 视导学校能主动解说学校教育目标,客观评估学校进步; 能用恰当方法介绍新观念,激励教师提出创新想法;在个人工作及专业态度上能成为教师的典范; 能分析危机形成的原因及背景,能圆满处理人际间冲突,能与他人充分沟通协商; 能圆满处理各项例行工作,对问题能做追踪研究。 主张2(孙爱棠1930-1940) 品格方面:诚挚不欺,公平无私,富同情心,坚毅忍耐,任劳任怨,虚怀若谷,光明磊落,有专业之自觉心; 经验方面:对教育有深刻研究和兴趣,有实际经验,有丰富普通常识和专门学术研究,有健全合理的人生观,了解国内外现状与思潮,了解国情,掌握视导原则与标准,有虚心研究精神和掌握研究方法,能向视导对象介绍新观念; 才能方面:精明强干,机警敏断,熟悉世故人情,办事有条不紊,注意周到、持久,记忆力强、善记,表达力强,能示范教学; 体态方面:体魄强健,面貌端正,语言清晰能说国语,精神振作,态度和蔼、举止大方,无官僚习气,穿着朴素整洁。 主张3(穆岚,2007) 教育督导人员是专业性的教育行政人员,必须具有以下基本职业素养: 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心理素养; 较高的文化水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扎实的现代教育理论; 强烈的事业心; 务实的工作作风。 来源:穆岚.教育督导人员的职业性质与职业素养[M].教育探索.2007(4):18-19 《督学行为准则》要求(1996) 了解国家教育宗旨,热爱教育事业; 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钻研教育理论,熟悉教育管理工作,掌握教育督导与评估的理论、方法、技术,探求教育规律;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讲真话; 深入基层、群众,了解实情、实事求是; 作风民主,对人热情,尊重视导对象,为其服务,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崇尚俭朴,拒腐倡廉。 ??教育督导条例(2008征求意见稿) ? ?第十七条 专职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国家公务员,必须 热爱教育事业, 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科研、教育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并经教育督导机构专业考核合格。 第二节 教育督学的职权 教育督导的权力; 教育督学的权利。 一、教育督学的权力 督学是国家公务员的一种职务,是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中行使教育督导职权、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具体包括: 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 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其他权力: 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 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 督导机构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社会公布。 二、教育督学的权利 “权利”: 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 应当享受的合法利。 职务权利; 个人权利。 (一)职务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务员意义下) 了解与教育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允许和鼓励督学讲真话的保障机制; 进行与督学职务相关的学习制度; 进行与教学督导工作相关的创新制度。 (二)个人权利 作为公民依法所普遍具有的个人权利 工资、福利权; 其他,如享受国家法定假日的权利等; 作为公务员依法所普遍具有的个人权利 职位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离退或受到行政处分; 申诉、控告权。 ??教育督导条例(2008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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