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2 小车使用管理规定F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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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 小车使用管理规定 QG/CZFGS 04.022-2004(A/O) 0 目的 为了规范小车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沧州炼油厂、沧州分公司生产经营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沧州分公司经理办小车队车辆使用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经理办小车队车辆的使用管理。 2 职责与权限 2.1关于长途用车 2.1.1厂级领导用车执行沧炼[2003]协调字3号《关于厂级领导乘车问题的规定》。 2.1.2各部(处)室、各基层单位领导长途用车须报主管厂领导批准。其他一般员工原则上不准用车,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用车单位领导写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厂领导批准。 2.1.3本厂以外的单位用车,由联系单位负责写出书面申请报主要厂领导批准。 2.1.4厂办、经理办按照厂领导的批示安排车辆。 2.2关于市区用车 小车队负责财务、销售部门及其他单位重要工作用车辆的安排,一般事务性工作不派车。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3.1申请:用车人员必须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由单位领导签字,并 报主管厂领导批准。 3.2批准:厂办、经理办根据《车辆使用申请单》,签发《派车单》。 3.3执行:小车队按照厂办、经理办签发的《派车单》合理安排车辆。 3.4要求 3.4.1司机、用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后果自负。 3.4.2申请用车单位须至少提前一天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交厂办或经理办批准。 3.4.3车辆外出执行任务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行车,司机、用车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报厂办或经理办批准,违反规定者,一般情况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出现事故由司机或乘车人员负全部责任。 3.4.4司乘人员不准介绍或带领他人搭车,违反规定者,一般情况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出现事故由司机或乘车人员负全部责任。 3.4.5带车外出执行公务,原则上不准超过三天,特殊情况必须报主要厂领导批准。 3.4.6小车队必须保证车辆完好运行,严禁带病行车,司机要技术过硬,服务到位。 3.5收费:小车队按照收费标准,每月底向各单位集中收取。 4 检查与考核 按照沧州分公司《经济责任制日常检查考核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关于厂级领导乘车问题的规定》 5.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车辆使用申请单 6.2派车单 7 附则 7.1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原[2002]沧分公司字22号《小车使用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7.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7.3本标准由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经理办公室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戚中虎 车辆使用申请单 用车单位: 用车人员: 用车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去 向: 用车事由: 用车单位领导: 主管厂领导: 年 月 日 派 车 单 用车单位: 用车人员: 用车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去 向: 用车事由: 发车时间: 乘车地点: 审批人: 经办人: 派车人: 年 月 日 沧州分公司2004-03-15发布 2004-03-15实施 1 QG/CZFGS 04.022-2004(A/O) 4 受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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