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 教学配套课件 李杰 2 保险实务 教学配套课件 李杰 2 2.4.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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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 业务操作一 理解损失原则的内涵及应用 步骤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 方式获得保险赔偿,但同时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 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步骤2: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步骤3: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是为了真正发 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减少道德危 险的发生。 步骤4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例外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 机能,其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 2.定值保险例外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 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3.重置价值保险例外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 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业务操作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的应用 步骤1:了解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 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 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 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 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 (1)坚持代位追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 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即避免被保险人获 得双重利益。当被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是由 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且该损失原 因又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时,则被保险人既可以依 据民事法律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 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2.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 (2)坚持代位追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 正。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任何肇事者都应对 其因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如果被 保险人仅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而不追究责任人的 经济赔偿责任,将有违社会公平,并且也易造成 他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伤害行为的发生。 步骤2:熟悉权利代位 1.权利代位的概念 是指如果保险标的所遭受的保险责 任事故是由第三方责任人造成的,依法应 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 限度内就取得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利。 步骤2:熟悉权利代位 2.权利代位的实施条件 (1)权利转移的时间是在保险赔偿 之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有按 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之 后,才有权取得对第三方责任人的代位 追偿权。 2.权利代位的实施条件 (2)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 险赔偿额为限。 (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 权。 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 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 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权利代位的例外 • (1)人身保险 由于人身保险大多 数为给付性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 相应地也就不适合代位原则。再者,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其价值难 以估计和衡量,当人身事故发生后, 投保方从多处获得赔付并不能说其通 过保险而得利。 3.权利代位的例外 •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 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 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 偿。 • 但在涉及给付医疗费用的险种中,医疗 费用的支出是可确定的数额,存在多重获利 3.权利代位的例外 (2)当追偿的对象为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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