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农村经营管理情况》2015年第20期2015年5月2日.doc
《农村经营管理情况》2013年第20期 2013年5月2日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备案制度(试行) ? 第一条 为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有效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2013年起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年度网上申报备案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内依据《条例》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制度,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其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申报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经营发展情况等资料,工商、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托职能,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情况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指导、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愿申报原则,通过工商部门的专用网站申报上年度相关备案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申报。 第五条? 各级登记机关负责接收和处理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信息,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和处理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信息。 第六条 申报内容: 年度备案内容分为基本情况和综合信息两类。 基本情况为登记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政策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和服务的内容,所有自愿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需要填写,主要有: (一)登记事项执行情况;(二)党建情况;(三)营运情况;(四)希望得到工商部门执法服务情况;(五)其它情况。 综合信息为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信用评价、金融政策支持等相关活动,通过年度申报平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集的内容,由拟申报规范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以及参与信用评价、申请金融授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主要有: (一)合作社类型;(二)主要农产品名称;(三)合作社规模情况;(四)上年度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五)内部管理状况;(六)订单合同使用情况;(七)商标、商号、专利情况;(八)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管理情况;(九)互联网运用情况;(十)示范合作社验收情况;(十一)银行、机构及税务登记证情况;(十二)社会荣誉情况;(十三)其它信息。 第七条 年度申报方式和程序: (一)年度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每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登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进入年度申报备案系统,按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在线提交后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即完成备案工作。网上申报填写数据有错误或需要补充的,在规定时间内或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进行修正和补充。 (二)登记机关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网上申报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审核,内容完整有效的完成年度申报,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内容不完整或信息虚假的,由登记机关退回农民专业合作社重新申报。完成年度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随时持营业执照到登记机关加贴“年度备案”标识。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综合信息,登记机关向农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查询审核和数据交换等功能。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化或示范社评定、开展信用评价、放贷审核等工作活动时,允许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的综合信息,但使用前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备案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网上申报备案系统中记录核实情况。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申报情况在工商部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申报备案过程中,工商部门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主要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不符合法定比例未调整的,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反营业执照使用规定的,或未依法办理备案的,由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 第九条 农业部门在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验收、评优评先、资金扶持等活动时,应当将是否自觉申报备案作为资格条件之一,未申报信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予考虑。需要使用相关信息的,应当从申报备案平台提取,并进行必要的核实,以及征求当地工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农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在使用申报信息时,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除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申报系统中进行记录,并通报工商部门。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申报或申报信息不全面的,工商、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提供帮助,通过提醒建议、指导填报、专项采集等方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