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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加强药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是必须的,也是非常必要的。我们提倡药品从业人员通过自身修养形成较高的职业素质,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却是提高职业道德的重要手段,教育是提高的基础,离开教育途径往往达不到人们期望的境界,因此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除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企业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应该建立建全有关规章制度外,还特别强调了“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的工作计划也把药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规划和考核目标。 其目的是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药品从业人员自觉地学习法律法规,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职业道德为底线,以严格的行为操守为准则。按规定办事,按程序运作,拒绝不诚信行为。 第一节 药 师 一、药师的定义和类别 (一)药师的定义:(字典和法律表述不同) 我国《辞海》中药师的定义是指“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人员。”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一、药师的定义和类别 美国韦氏字典对药师的定义是“从事药房工作的个人”。美国《标准州药房法》中药师的定义是“药师系指州药房理事会正式发给执照并准予从事药房工作的个人。” 广义的药师(pharmacist)是泛指受过高等药学专业教育,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人。 而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是指依法经资格认定,准予在药事单位(药房)执业的药师。 一、药师的定义和类别 (二) 药师的类别 1.根据所学专业可分为:西药师、中药师;临床药师。 2.根据职称职务可分为:药师、主管、副主任、主任药师。 3.根据工作单位可分为:药房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科研单位、药检所、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药师。 4.根据是否拥有药房所有权分为: 开业药师(practitioner pharmacist) 被聘任药师(employed pharmacist) 5.根据是否依法注册可分为:执业药师、药师。 二、药师的功能 (一) 药房药师的社会功能 1.药房药师的专业性功能 (一) 药房药师的社会功能 2.药房药师的基本技术功能 (不同职称的药师的技术功能 各不相同) 3.管理功能 (对人的管理和对药品的管理) 4.企业家的功能 (具有承担投资风险和企业发展的能力) (二) 从事药物研究开发工作的药师功能 在药物开发研究中药师的主要任务是: 1.确定药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剂型 。 2.根据新药管理要求研究处方和生产工艺。 3.在质量或成本方面,改进现有处方和生产过程。 4.评价新辅料在药物剂型中潜在的价值。 5.进入临床试验新药的制备、包装和质量控制。 6.所有新药的稳定性研究,并提出贮藏的条件要求。 7.在生产中初次使用的新设备的优缺点方面的科学研究。 8.对提出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稳定性的调查研究。 9.新药质量标准的研究。 (三) 药师在法律方面和行政方面的功能 药学是一门综合性科学和高科技领域,药品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它的法规必须由懂技术或了解科学背景的人来执行。 许多药师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必须熟悉法律和法规,并严格执行。 在工作中经常与律师和法院的官员接触。一些国家在药政机构工作的药师,具有法律的第二学位。 第二节 药师法 一、药师法的历史发展 (一) 早期的药师法律法规 1240年意大利腓特立二世医药分业的法规,要求药学职业要完全从医学职业分离出来,实行药师许可证制度,仅有少数合符条件的人得到政府许可作药师。 13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制定了《药师法》或在有关法律中,对药师的批准、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 13世纪,法国的parisian法规,明确了药师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开业。 一、药师法的历史发展 (二) 近代药师法的发展: 近代的药师法有两种名称, 一是《药师法》(Pharmacists Law); 一是《药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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