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辅修版) 全套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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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章法理学原理及其案例 第一节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 第二节法理学及其原理 第三节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 第四节法理学的案例分析 第一节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 一、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者 1、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 2、专门受过法律教育,具备法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的录用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二)法律职业的一体化 法律职业者在知识、技能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均衡性、趋同性、同质性,表现为实现正义的价值观念的共同性,知识体系的同源性,忠诚于法律的共同信念和廉洁自律的共同道德要求。一体化培养模式是现代法律职业者培养的基本模式。 第一节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 二、法律职业教育 世界上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主要有三种: 以美国为代表的JD (Juris Doctor)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 以英国、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P.C . L (the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Laws)法律教育模式; 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司法研修所(Legal Training)法律教育模式 三、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 第二节法理学及其原理 一、法学与法理学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 三、法理学的原理 一、法学与法理学 (一)法学 亦称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独立的人文社会科学,它所研究的法律现象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监督、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秩序、法律体系以及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合同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国际法等。 (二)法理学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或者说,是以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包括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奥斯丁与《法理学范围之确定》 1832年, 已经在伦敦大学教了六年书的法理学教授约翰·奥斯丁出版了《法理学范围之确定》(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一书。在书中,他将其讲稿的前十部分压缩成了六章。尽管此时奥斯丁已经培养出了一些很出色的学生,但是他讲授的课题仍然未被认为是法律研究中的必要分支。到1835年,奥斯丁失望地辞了职。此后,他一直侨居国外,只在1848年回过一次英国。后来,因提出“在所有进步社会中,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观点而享有盛名的亨利·梅因,在讲授法理学时强调了奥斯丁对法律术语.的含义和用法的研究的重要性,才引起了人们对奥斯丁的兴趣。 1861年,在奥斯丁去世两年后,他的遗孀出版了新版的《法理学范围之确定》和奥斯丁的《法理学讲演集;或实在法哲学》 (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并附了一份由她撰写的奥斯丁的传记大纲。 《法理学范围之确定》和《法理学讲演集》对以后英国乃至各国的法理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重要性在于对法理.学的范围作了严格的划定,严格区分了其与道德的界限,对法律是一种命令的观: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对那些常用的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含义进行了仔细考证,如权:利、义务、责任、损害、刑罚、对物权、对人权等。虽然奥斯丁的著述因冗长乏,味和重复的文体以及过分依赖罗马法、英格兰法而逊色不少,然而他毫无疑问是.,英国分析法理学的创建人,因为在英国,直到20世纪中叶为止,法理学还多被认,为就是分析法学。所以,仍有不少学者认为,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产生应当自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确定》始。 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法理学” 1820年,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出版了《法哲学原理》一书。该书问世后即成为经典,不断引起人们的研究和批判。例如,马克思就先后撰写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文章。恩格斯也非常重视这本书,说它是人类知识的大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 内容是现实的。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但也是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黑格尔按照三段论式构造了他的法哲学体系: (1)抽象法。这是以禁令为基础的抽象人格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环节。(2)道德。这是客观的法能动地向着个人内心的发展的主观的法,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诱利、善和良心三环节。(3)伦理。这是通过群体(共同体)表现出来的法,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环节。但是,1881年, 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学校讲授“法论” (理论法学)时,认为当时日本流行的“法哲学”的名称形而上学的气味太重,特提出并使用“法理学”这个名词。 第三节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 一、关于法律方法 二、关于法学方法 三、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区别 海瑞如何断案 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在他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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