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教学课件 作者 杨晓林 第5章 索 赔 分 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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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例分析法 对于新增工程,计算索赔的工期,可以按新增工程合同价占原合同价的比例,等比例计算索赔的工期。计算公式如下 案例5-16 比例分析法工期索赔 某工程中标合同价为480万元,合同工期为18个月,施工开始以后,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80万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为 工期索赔=80万元÷480万元×18个月=3个月 上面两种方法,只是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在实际工作中,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来进行工期索赔,如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或按照现场实际工期延长的记录确定天数,或者在变更时直接协议确定天数等。 案例5-11 工效降低索赔 某工程,按照原合同规定,全部工程应在25个月内完工,共需要劳动量156 998个工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不能及时提供施工图,以及随后的设计变更,使承包商施工进度延误3.5个月,而现场每天出勤的工人并未减少(在现场实际情况记录及工资单为证),实际用工178 950工日。 合同中生产工人人工费报价为33元/工日 人工费损失(178 950-156 998)工日×33元/工日=724 416元 机械费增加 105台班×885元/台班=92 925元 增加工地管理费按原报价中平均每月的比例 389 860元 利润 (724 416+92 925+389 860)×0.05=60 360元 承包商提出工效降低索赔 1 267 561元 12.业主指定的分包商索赔 1)有理由相信,该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或者财力。 2)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指定的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不承担指定的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和雇员疏忽或误用货物的责任。 3)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对分包的工作(包括设计,如果有的话),指定的分包商应为承包商承担此项义务和责任,能使承包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保障承包商免除对合同规定或与其有关的、并由分包商不能完成这些义务或履行这些责任的影响产生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案例5-12 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 某商业中心工程,通过招标选定一个总承包商,中标合同价为2 798 000元,合同工期为30个月(135周),合同文件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业主的工程师准备将工程的空调工程交给自己指定的分包商,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协商并签订分包合同。 在工程师的指示下,总包商与分包商多次协商谈判,都无法达成一致。因为指定的分包商要求的工期太长,超过了总承包商的计划工期;指定分包商的报价超过了总承包商的计划费用;另外,据调查该分包商的财务状况欠佳。因此总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提出拒绝接受这家分包商为指定的分包商。 但因为工期很紧,业主和工程师没有足够的时间再寻找其他的分包商,所以坚持采用这家分包商。总承包商被迫接受业主的决定,但以书面形式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1)增加工期8周,弥补分包商所要求的工期超过总承包商计划工期的部分。 2)如果因分包商的影响导致总承包商工期延误不能按时交工,指定分包商要承担相应的误期损害赔偿费。 3)指定分包商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4)如果指定分包商违约,造成总承包商的额外损失,总承包商保留向业主提出索赔的权利。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指定的分包商财务发生问题,拖欠工人工资严重,很多工人消极怠工,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对总承包商施工造成极大影响,导致工程拖期18周,造成总承包商下属的砌筑、管道、装饰分包商降效及拖期导致的各项损失。总承包商提出了要求展延工期18周,经济补偿65 870元。 工程师接到总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经过逐项审查,批准总承包商延长工期18个月,批准经济索赔43 650元。 案例5-12 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 5.2 工期索赔分析 5.2.1 工期索赔的目的 5.2.2 工期索赔原因分析 5.2.3 延误的有效期 5.2.4 工期延误的原因分析 5.2.5 工期延长论证 5.2.6 工期延误的计算 5.2.1 工期索赔的目的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得施工不能顺利进行。工期延长意味着工程成本的增加,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5.2.2 工期索赔原因分析 (1)可原谅的拖期  (2)不可原谅的拖期  (1)可原谅的拖期  1)业主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或施工道路。 2)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提供施工图或发出必要的指令。 3)施工中遇到了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4)业主要求暂停施工或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被迫的暂停施工。 5)业主和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而该指令所述的工程是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 6)由于业主风险或者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或工程损害。 7)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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