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精讲班王锴理论法学讲义(全).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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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合学校 2011 上海众合周末系统强化班 理论法 王 锴 主讲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1 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 众合教育网址: w w w . z h o n g h e e d u . c o m 系统强化班理论法学授课提纲 王 锴 法理学 专题1 法的本体 【体系】 效力 特征 本质 价值 作用 【考点】 1.法的本质 (1)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 官方确定的社会规范。 (2)法的阶级性——法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国家意志)。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 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 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 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1-1 )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注意】(1)社会规范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区分;(2)法并非唯一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注意】①与自发形成的道德、习俗、礼仪区分。②习惯法是自发形成的,制定法是人为产生的。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注意】法的普遍性是指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所以不能用法的对人效力、对事效力、 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来否定法的普遍性。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注意】与侧重强调义务的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区分。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2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注意】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最根本的区别。 (6)法具有可诉性 【注意】(1)可诉性包括诉讼和仲裁;(2)可诉性只是一种可能性。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 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2007-1-92 ) A.该规定没有体现法的普遍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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