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分工负责_互相配合_互相制约原则之反思_以程序正义为视角.pdf
法学争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之反思 ———以程序正义为视角 王 超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872) 摘要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以认识论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 目的观为理论基础 ,不仅违 背了基本的诉讼法理 ,而且很容易造成“重实体 、轻程序”、“重惩罚犯罪 、轻保障人权”的结果 。目前 ,无论 是在公、检 、法三机关的权力配置上 ,还是在刑事诉讼构造上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都从根本 上破坏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如果不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加以彻底改造 ,将来即使引进或 者构建再多、再好的诉讼制度 ,程序正义也会走向终结 。 关键词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 司法体制 程序正义 在我国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既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宪法规定的一 项司法准则 。该项原则通过调整公、检 、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配置公、检 、法三机关的侦查 、控诉 、审 判三项刑事司法权力 ,使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然而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诉 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入 ,人们逐渐发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与程序正义之间存在着深 刻的矛盾 ,它不仅同现代法治社会公认的诉讼理念 、原则 、制度格格不入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造成诸多 负面影响 。为了使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的缺陷能够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本文以程序正义 为视角 ,对该项原则进行全面反思 。 一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的理论基础对程序正义的消极影响 根据学术界的论证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 。第一 ,刑事诉讼活动 作为一种认识活动 ,公、检 、法三机关只有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 论原理 , 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再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 ,才能最终正确认识 、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做 ( ) 到主观符合客观 。第二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的首要 目的或者最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 、打击犯罪 ,而公、 检 、法三机关作为政法机关 、司法机关 、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性质 、任务以及 目的完全一致 ,相互间没有不 可调和的矛盾 ,因此 ,它们只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才能顺利 、准确地完成惩罚犯罪的共同使 ① 命 。笔者认为 ,上述观点不仅难以成立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导致“重实体 、轻程序”、“重惩罚犯罪 、轻 保障人权”的结果 。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公、检 、法三机关在实践中所有违反程序正义的现象都与上述 理论基础具有密切的联系 。 首先 ,公、检 、法三机关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过分追求抑制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客观地说 ,公、检 、法三机 关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追求并非没有好处 。毕竟 ,案件事实越清楚 ,公、检 、法三机关的办案质量就越高 , 国 ·19 ·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 ) 法 商 研 究 2005 年第 2 期 总第 106 期 家惩罚犯罪的目的就越容易实现 。但是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回溯性的活动 ,不仅没有先验的客观的案件事 实摆在公 、检 、法三机关面前加以对照 ,而且它们的诉讼活动应当受到证据规则 、程序规则的约束 ,再加上 刑事诉讼必须在特定的时空之内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因此 ,公、检 、法三机关的诉讼活动不可能是 一个随意翻来覆去 、反复认识 、反复实践 、反复修整的过程 。公、检 、法三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只能是法律 层面上的事实 ,而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案件事实的原貌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