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与经理的分离_公司研究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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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与经理的分离_公司研究论文 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与经理的分离_公司研究论文 摘要:中国股份公司董事会享有的应当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战略决策权,经理享有的应当是公司经营中的日常经营权,它们之间不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而应当是决策的不同层次问题。由于它们各自的工作特点、公司管理结构的变革、经理在当代生活中的作用的突显以及平衡利益的需要等原因,二者之间应相互分立及相应的人员的分离。   关键词:董事会;经理;分立;分离      《公司法》在修改时,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其实,早在2001年,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范的内容选聘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中一个基本的要求是不在公司担任除了董事之外的其它职务。本文旨意不在讨论独立董事问题,只是独立董事制度启发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问题,即它从侧面反映了这样一个趋势:董事会与经理两机关分立以及相应的人员的分离。      一、董事会职权行使的方式——集体行使原则      董事会是一个会议体的集体决策机构,董事们不能分别行使董事会所享有的职权,而必须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以表决的方式行使。所谓集体行使原则就是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应以董事会会议的方式来行使从而做出某种行为,会议必须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召开,必须给予董事适当的通知,必须有法定人数表决通过,所通过的决议必须正式记录在所召开的会议记录中。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机关,为了保证其决策的科学性,发挥集体的智慧和才干,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和个人专权,在董事会内部成员之间形成监督和制衡机制,遵循职权集体行使的原则是必要的。具休说来,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是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传统公司法认为,如果董事是通过彼此之间相互沟通的方式做出某种决议,则此种决议可能带有私人的目的,将对公司不利,相互间的两两沟通与会议上的集体讨论是有重大区别的。其次,这是董事个人才能的要求。有学者对群体和组织进行实证研究,认为,单个的个体擅长于某些需要创造性并且具有高度整合性的任务,而组织则更适合完成对个人所提交的建议提出意见和发现问题的工作。这样董事必须在董事会会议上行为的规则不应当仅仅被看作是一种程序,它实际上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程序。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中国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在闭会期间,可授予董事长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这显然是违背了董事会职权的集体行使原则,董事会的民主基因荡然无存。这也使董事长的工作变得具有经常性和随意性,其不可避免的陷入公司的日常事务中。在此情况下,其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值得怀疑。新的《公司法》取消了这种规定,同时规定董事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度,董事长没有特权。这种规定恢复了董事会的民主本质,是值得肯定的。      二、经理的地位      (一)经理是一独立的机关   经理应是公司上的法定机关。受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影响,在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中,经理通常不被看作公司机关、或公司级机关,有时被定位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关,公司经理充其量只是公司董事会下属的辅助董事长和董事会管理的机关,它是根据授权而执行业务,经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同时这种观点还存在以下缺陷:1.经理已经超越代理人的身份,独立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超出了委托代理理论的范畴。2.经理与公司中其他员工的地位差异在委托代理理论中无法体现。员工如果不被单独授权,通常是不认为其有权利代表公司的。3.委托代理理论适用于经理的法律地位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若假定经理是公司的代理人,经理对外的行为对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要视公司的授权或者公司的追认而定,这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如果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之一,公司就要为经理的行为直接承担后果,此处又涉及到经理的代表权问题,这留待后文讨论。   我国《公司法》对经理的职权、义务、责任在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规范,经理成了标准法律意义上的机关。因此,我们认为经理是独立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权的法定机关。   (二)经理的代表权   《公司法》并没有具体规定经理的代表权,而只是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在讨论代表权之前先来对代表机关作一理解。代表机关属于法人机关,“在法律上,法人是由具有一定功能的单位或要件组合而成的组织体。这种构成法人实体的单位在理论上被称为机关或法人机关,”“它是构成法人实体的最基本的组织要件,具有一定之功能,若干机关相互组合,即构成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实体。”代表机关的行为和意思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和意思。董事会承担的是公司经营中战略决策的功能,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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