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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_公司研究论文
论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_公司研究论文
摘 要:上市公司董事是否应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还有争议#65377无论从公司的历史发展#65380公司内部运行机制#65380平衡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65380各国公司立法的实践以及我国公司立法的过程来看,我国都有进一步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65377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65377 关键词:上市公司董事债权人连带责任 一#65380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地位,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上市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层出不穷#65377如顾雏军侵占#65380诈骗#65380挪用科龙3.5亿元资金案#65380创维集团前主席及前执行董事黄宏生盗取公司资金5 200万港元及涉嫌诈骗认股权被香港法院判囚六年案#65380齐鲁石化两任董事长王延康#65380张深涉嫌贪污受贿案#65380科大创新原总裁陆晓明涉嫌滥用职权案#65380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海峰涉嫌挪用资金案#65380金正数码董事长万平涉嫌挪用资金案#65380格力集团副总裁梁建华涉嫌行贿受贿案#65380 伊利股份董事长郑俊怀涉嫌挪用公款案#65380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童言白#65380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宋如华和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宗林失踪案……如此等等,每一个案件涉及的资金都以亿计,给公司及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可以说触目惊心#65377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目前我国公司及证券立法严重滞后#65380上市公司董事责任制度缺失#65380特别是与上市公司董事对债权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有很大关系#65377有学者指出:“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是涉及到在特定立法体制下对董事责任范围如何取舍和选择的大问题,是《公司法》对董事责任内容构建过程中的关键”[1]#65377事实上,董事应否对第三人(主要是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涉及董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65380市场交易安全#65380乃至整个市场体系能够顺利运转等重大问题#65377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65377民事责任产生的依据就是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2]#65377无义务即无责任,违反义务即招致责任的承担#65377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任人,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的过程中,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65377如果董事怠于履行这些义务,并因此损害公司利益时,董事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5377但董事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他与公司那样的法律关系,因而董事对于债权人不承担相应的义务#65377但是,如果董事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从而造成债权人损失时,董事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对此付诸阙如,理论上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65377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董事是否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是无责任说#65377江平先生主张:“只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范围内的一切行为,都应视为是法人所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他们个人的行为,因此,所产生的责任也应当由法人承担,而不应由他们个人承担,这正是我国《民法通则》立法规定的理论依据,这个区分责任界限的原则可以称之为经营原则”[3]#65377马俊驹先生也认为,“在执行法人职务过程中,法人与法人机关成员是置于一个民事主体之中的,他们对外是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是法人机关成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都应看作是法人的行为”[4]#65377二是连带责任说#65377我国台湾学者何孝元认为,“董事既为法人之代表,就董事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法人与董事应负连带赔偿之责”[5]#65377
我国公司立法应当以发展的眼光和务实的态度,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来探讨这一问题#65377传统的公司法人机关理论是当时的经济和法理使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需要与时俱进,扬弃由法人对其机关成员的职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传统理论,确立董事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它打破了公司法的固有观念,加重了公司董事的责任,保护了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因而,被誉为公司法上的一次革命”[6]#65377那种绝对地将董事与法人视为一体而不追究董事个人责任的观点,过
于僵化,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该予以扬弃#65377
二#65380上市公司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及学理依据
公司制度在西方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历史#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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