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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透视_证券金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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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透视_证券金融论文 浅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透视_证券金融论文 论文关键词:保荐制 制度经济学 保荐人 证券发行   论文摘要:证监会引入保荐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快证券市场市场化的步伐,让发行市场上由市场机制引导资源配置,提高新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带动投行业务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文章的出发点主要在于对保荐制度进行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以期对保荐制度进行深层透视。   2003年l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终于出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从此有了明确规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也从此建立。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   一、保荐制度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所谓保荐人(Sponsor)制度,是指一种企业上市制度。目前实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证券市场主要有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所属的二板市场(AlternativelnvesUnentMarket,简称为AIM),和香港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GrowthEnterpriseMarket,简称为GEM),以及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StockExchange,TSX)所属的证券市场。保荐人作用类似于我国境内现有的上市推荐人,但与上市推荐人又有所不同。从职责来讲,保荐人应承担的职责远重于上市推荐人。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目标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这过程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   保荐人最早出现在香港关于内地H股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规定中,1993年6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开始允许中国大陆的企业发行H股并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由于发行H股的大陆企业的主要商业和管理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其行为不受香港地区的法律管辖,而H股发行人董事对于香港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大多还不够熟悉,为了接纳更多的H股公司上市,并保证H股上市公司的质量,香港证券交易所对H股实行上市保荐制度。   我国此次出台的《办法》设立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了保荐责任和保荐期限,建立了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保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办法》对可从事保荐工作的证券公司和个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销商和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更高的条件,中国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二是明确了保荐期限。《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是确立了保荐责任。《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要对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揭示风险,督促纠正错误,并给予规范性指导。   四是引进了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办法》规定,除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采取“冷淡对待”的具体监管措施,即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办法》还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表现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在制度经济学看来,无论对于一级市场融投资双方的证券交易来说,还是对于二级市场投资者之间的证券交易来说,证券交易本身所固有的最基本问题是信息不对称。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需要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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