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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热点专家谈]创造性评价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doc
[专利法热点专家谈]创造性评价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权只授予那些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的发明创造。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具备创造性是获得专利授权的重要条件之一。在专利申请的审批及专利权的确权程序中能否把握好创造性的审查思路和标准,直接关系到专利法立法宗旨的体现,关系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为规范创造性的审查,使审查结论更为客观公正,《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发明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三步法”,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笔者认为,“三步法”判断思路的精髓在于:重塑发明过程,即回到专利申请日前,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基础,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分析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并据此提出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再进一步看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采用与发明一样的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应该说“三步法”的判断思路适用于绝大多数发明的创造性审查,它是客观判断发明创造性的有效方法,正确理解并用好“三步法”可以有效避免创造性审查中的“事后诸葛亮”及其他不当做法。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在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对创造性审查结论有直接影响。由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需要审案人员对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方案构成、技术效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之后予以确定,所以比较容易出现主观判断的错误,在审查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背离“三步法”精神实质的不当做法,这些不当做法有些直接导致了创造性审查结论的不正确。本文结合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实际案例,对审查实践遇到的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对创造性审查结论的影响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以期更多人进一步思考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三步法”,从而做好创造性的审查判断。
正确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判的基础
依据“三步法”,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后,需首先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发明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该问题是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是发明针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接下来的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眼光,以解决该技术问题为出发点,判断在其他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启示:采用与发明相同的技术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在创造性审查中,脱离了对该技术问题的考察,只是片面关注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记载,将影响创造性评判结果的正确性。
在申请号为200610068231.1的复审案件中,发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内燃机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主要在于:A发明中低压增压装置被限定为单独的模块安置在单独的框架上,并与发动机及高压增压装置分离,B高压涡轮机与低压涡轮机以及低压压缩机与高压压缩机分别通过柔性连接导管连接。而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高压涡轮机和低压涡轮机被整合在一个涡轮壳体单元,以使结构紧凑。驳回决定未考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的作用及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认定发明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实际上,发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发明具有如下技术效果:可使高压侧与低压侧的振动相互解耦。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除多级涡轮增压对内燃机的强度和振动性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采用这样的技术手段来解决“高压侧与低压侧的振动相互解耦”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这一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属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据此第37419号复审决定撤销了驳回决定。由此可见,在创造性评判中,是否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并恰当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的评判结论具有实质性影响。
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需注意,所确定的技术问题不应包含发明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应当“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里需要注意区分“技术问题”与“技术手段”。 如上所述,“三步法”的精髓在于重塑发明过程,即回到专利申请日前,并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基础进行判断。为避免事后诸葛亮,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应带有本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或对该技术手段的指引,例如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含有全部或者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包含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上位特征,否则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将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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