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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doc

如何保护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How to protect manage of Debt Of Negotiorum Gestio people rights Abstract: negotiorum gestio means no in the law of obligation and manage their things for others, is a kind of legal system. Those managing the affairs of others call it managers, and others call it himself. In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e concept of negotiorum gestio, describes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s of negotiorum gestio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administrator rights, put forward some views on methods of conservation managers, combined with case analysis to further understanding of negotiorum gestio. This paper put forward its own hope in the end. Keywords: Negotiorum gestio ; administrator; rights ;protect 前言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制度,但我国在立法方面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我国现行的法律只对管理人的权利做出了一些并简单的规定,而在管理人的损失赔偿权和债务偿还请求权方面仍有欠缺,在民法典的制定方面有待完善。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不是意思服务或法律行为,而是一种符合本人意思(本人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原则除外)的事实行为。本人从无因管理的由来和其严格定义方面做简单介绍。 1.1、无因管理从何而来 无因管理起源于古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无因管理行为是通过准契约(准契约:当事人之间在没有协议没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强加其债权的情况,其法律效力同契约)制度来规范的。 在古罗马时代,交通通信非常的不便利,远远不能与当今的互联网世界相提并论,所以无因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存在。人们往往不能亲力亲为的管理财产,也不能立刻马上与他人拟定签署委托合同或其他契约以从事管理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就弥补了其不足之处。古罗马的代理制度不发达导致无因管理制度被利用。罗马法对于以侵害他人权利之意思而为管理事务者也赋予了无因管理诉权。罗马法支付与本人正面诉讼权,没有给不法管理人反面诉讼权。这大概是当代对不法管理准用无因管理规则的起源吧! 1.2、无因管理的严格定义 无因管理是引起债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属于债的范畴的。日本学者我妻荣这样认为,无因管理是契约性很强的债权法律关系,应该将债权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具有一定社会目的的债权债务的有机结合作为一个法律地位来看待 无因管理形成的是一种法定之债。其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无因管理的定义和构成如果不严谨的话就会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产生实质性的压迫,所以制定必须严谨。 无因管理是一种混合事实行为,必须包含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无因管理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意思表示。 在性质上,无因管理不是非法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管理人可能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处理的不算恰当而出现了债务没有履行,可能还会造成管理利益之外的其他人身财产的损害,但这并不能否认无因管理在性质上的合法性。其合法性主要体现在管理事务应符合本人意思,前提体现在管理事务本身是合法的。。。。。。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2.1、主观要件 主观上,无因管理需要管理意思。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通过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实际利益,属于他人。无因管理是否需要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日本学者的观点是,区别对待管理事务是客观的他人事务还是主观的他人事务。我们的观点是:不管是客观还是主观的他人事务都要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意思是不需要表示的,原因在于管理意思是事实上而非法律效果上的意思。对于那些主张管理的人,在管理意思上存在着举证责任。在客观的他人事务中,根据此事物的性质与管理人的行为,从客观上很容易就能认定其有管理意思。在主观的他人事务当中,要证明管理人是否有管理意思就需要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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