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与期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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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与期限 学习目的 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本章重点掌握时效的概念、条件、性质、种类,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分类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学会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理解诉讼时效和中止、中断、延长的条件和区别;了解期限的概念、意义、分类、确定方式和计算方法。 重点和难点 诉讼时效和中止、中断、延长的条件和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主要外语词汇 诉讼时效 limitation of action 期限 period 期日 civil day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含义 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包含三方面意思 第一,须有一定事实状态 第二,该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 第三,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二、时效的性质 (一)时效期间为自然状态 (二)时效具有强行性 三、时效的种类 各国法律根据时效的前提和发生的效力,一般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后占有人即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的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期间后即发生丧失该权利的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一,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第二,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的是实体请求权而非程序上的诉权。 第三,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与普遍性。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般说来,诉讼时效不适用于下列请求权: (1)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物上请求权。 (2)人身权请求权,但因受损害而要求赔偿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3)未经授权的国有财产受到侵害的。《民法通则》意见: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二者的性质和作用不同 (二)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三)计算方式不同 (四)效力不同 (五)法律条文的表述不同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在国外的立法上有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实体权消灭说,主张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日本民法采此说。 二是诉权消灭说,主张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诉权消灭,权利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国民法采此说。 三是抗辩权发生说,主张时效完成后,仅在债务人一方产生抗辩权。德国民法采此说。 我国的诉讼期间应为诉权说中的胜诉权说。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为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民法通则上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 依《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2.其他法上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就是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 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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