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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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教材 民法学 魏振瀛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课程介绍 一、课程性质 民法是我国三大实体法之一; 民法学是以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二、课程地位 法学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学科基础课。 三、课程内容与教材 主体--------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等 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四、教学安排 总论:48学时 分论:48学时 民法总论 主讲:李静 民法概述 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非行为的事实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涵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渊源 四、民法的效力 五、民法的沿革 六、民法的性质 七、民法的本位 八、民法与商法 一、民法的涵义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ns civile) ◆近代有学者认为源于中世纪的“市民法” ◆中国的“民法”一词源于日本 (二)民法的概念 ◆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学术上多从“私法”的角度定义民法。 ◆ 在英美法系国家,civil law一词并不用来代表这些国家自有的某一实体法部门。而只是学者们(主要是比较法学者)用来指代某一外国法律部门或法律文化的术语。 ◆ 公有制国家的民法学者大多从民法调整对象的角度为民法作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广义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财产关系:是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物质财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大类 :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2)从特点上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显著特点 : ◆主体之间相互独立、地位平等。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一般是等价有偿 (3)民法对财产关系调整的途径(方式) ◆ 以民事主体制度维护当事人的独立的地位和相互交往的自由。 ◆ 以物权制度确认当事人对自有财产的支配和排他的能力。 ◆ 以债权制度促进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和维护交易安全。 ◆ 以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各类民事活动。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1、从内容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两部分: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从特征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 ◆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 ◆ 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与财产有密切联系 三、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 四、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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