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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引子:
2004年8月31日成克杰、李纪周辩护律师张建中伪造证据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市高法驳回了张建中的上诉,维持市一中院判其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结果。
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业:因为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这是国内律师行业迄今为止遭遇的最为高昂的赔偿。原因是该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起诉时,将被告“深圳分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写成“深圳实业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导致误了诉讼时效,100多万的欠款无法追还。上海律师界的一位资深律师,曾经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被其委托人索赔了百万元之巨。律师执业过程出现的风险越来越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打错一起官司,律师赔得倾家荡产”。
2005年1月2日协助赵忠祥打过多场官司(包括饶颖状告赵忠祥欠款案等官司)的律师——也是赵忠祥好友的王富在家楼下遭到打手袭击。王富当时被打倒在地,额头出血。
2008年5月17日晨8时许,广东君一律师所律师祝长青被人以谈案件为名,约到所在律师所见面,就在律师所大门内台阶处,祝被四名戴着口罩的歹徒持钢管围攻,全身多处受伤。
2008年10月15日曾经轰动一时的广东律师马克东被控诈骗沈阳“黑老大”百万元律师费一案结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处马克东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并追缴个人非法所得。
还有最近两年的李庄案,北海律师案。
这些事件一经媒体报道,犹如强烈地震,在律师界引起极大震动。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问题成为广大法律界人士、尤其是律师们关注的焦点。的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法治化程度不断加深,律师在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律师的执业风险也越来越大。为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个人防范问题,尤其是我们实习律师和刚刚执业的律师,更要加强这方面的防范。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及其主要表现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它既包括因律师的过失行为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包括因律师的故意违约或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国家利益遭受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或刑事责任,甚至还包括因当事人、证人、司法机关等的不当或不法行为致使律师可能遭受不白之冤,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主要表现。律师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主要表现为:(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3)专业化程度低,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2、行政方面的风险。行业处分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法或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行政制裁。如因私自收案和收费、同行之间恶意竞争、双方代理、提供伪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3、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是正义之剑,律师是民主之犁,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一个国家律师业的发展水平与该国法治进程休戚相关,更是一个社会高度文明发达的标志。在司法实践中,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所引起的实质性影响而言,不仅没有进步,反而严重倒退。辩护律师的处境每况愈下,举步维艰。甚至到了望刑(辩)生畏的地步。辩护律师既要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监控,又要受制于公检法三家的管制与刁难。稍有不慎,便会成为另一宗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就像戴着镣铐的舞者,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尴尬的角色。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特别是《律师法》、《刑诉法》、《新刑法》相继的颁布施行,律师因违法执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律师执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
刑事责任:
(1)、《刑法》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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