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报资料中译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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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資料中譯版 公安部入出境管理局 宣導有關在越南外籍人士入境、出境、過境及居留問題之第47/2014/QH13號法令 主講人:黎副局長春員博士大校 介紹內容包括3部份 I. 頒行第47/2014/QH13號法令之必要性 II. 法令基本內容 III. 執行法令時必須注意事項 I. 頒行第47/2014/QH13號法令之必要性 2000年法令所獲成效: 有助於該時期之經濟發展、對外工作、國際合作、保障國家安全並吸引外籍人士來越觀光、投資及經商。 I.本次頒行新法理由: 第一個理由:過去期間所頒行之法律規範文本仍有不及之處及並未一致。 第一點,外籍人士於入境後允許申換入境目的,因而對管理工作造成困擾。 第二點,法令不再符合2005年投資法規定,其中規定予投資者核發簽證效期最多為5年;簽證代號未切實際。 第三點,對國家管理機關與管理外籍人士入境、出境及居留之國家管理機關之分工執行工作未有明確規定。 對居留地點及為外籍人士作保以入境越南之機關、組織及個人之責任並未有具體規定。 第四點,對於解決2000年之前已居住於越南,惟未持有國籍證件之眾多外籍人士之長期居留事宜未有具體規定。 第五點,有關單方免簽證之審核權未有具體規定,惟實際上政府總理已決定予7個國家公民單方免簽證;對依免簽證入境人士重入境之條件未有具體規定,因而目前免簽入境越南被濫用。 第二個理由:頒行自2015/01/01日起生效之外籍人士入境、出境、過境及居留法令有助於: ●完善法理依據,以利外籍人士入境、出境、居留及在越南起居生活。 ●加強國家管理工作。 II.法令基本內容 第一部份:法令佈局 第二部份:從法令所繼承之內容 第三部份:法令新規定事項 從法令所繼承之內容 第一,確定入境前之人別檢查、審核工作係公安部之任務。 第二,繼續維持外籍人士入境越南必須有機關、組織、個人邀請、接待及作保之機制,免簽證入境者除外。 第三,外籍人士獲准入境及在越南居留之對象及條件。 第四,外籍人士申辦簽證、暫居證及長期居留證之程序、手續、效期及審核權。 第五,邀請、擔保外籍人士來越之機關、組織及個人之責任。 第六,國內及國外管理機關核發簽證審核權之相關規定。 第七,外籍人士入境、出境及暫居之檢查規程。 法令新規定事項 第一點,法令已具體規定有關外籍人士入境、出境、過境及居留之相關程序及手續,以確保一旦法令生效即可馬上執行,無須等待公文指引。 具體: -邀請、擔保外籍人士來越南之手續(第15及16條)。 -有關申報流動戶口之規定(第33條)。 第二點,法令明確規定外籍人士持有多國護照 (尤其係在外國定居之越南人士)僅可使用乙本護照入境、出境、過境及在越南居留(第4條第4項)。 該項規定旨在避免在對外關係、刑事及民事上衍生複雜事端,並對國家出入境統計工作確保其準確性。 第三點,有關簽證更新規定,具體: -規定20類簽證(第8條) -不可更改入境簽證目的(第7條第一項)。此係本法令之基本新規定事項。 -來越南工作之外籍人士必須持有工作證始予核發簽證(第10條)。 -來越南投資之外籍人士獲核發最長效期達5年之簽證(第9條第5及第6項)。符合投資法之規定。 -法令具體規定予進入經濟口岸、特別經濟-行政單位之外籍人士單方免簽證(第12條第3項),予部分國家公民單方免簽證(第13條)。 -對於依單方免簽證入境之外籍人士,法令規定入境越南時段必須與上次出境越南之時段相隔至少30天。 -駐外國具核發簽證審核權之越南機關主管針對具體個案可予核發不超過30天之簽證,並對核發簽證事宜負責(第17條第3及第4項)。 -法令已放寬於國際口岸核發簽證之對象(第18條第1項)。 第四點,法令另編制乙章有關過境規定事宜,包括: -過境條件(第23條), -過境區域(第24條), -經海路、搭乘飛機過境(第25及26條) 第五點,法令規定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國際慣例之未予入境及暫緩出境之對象。 -被驅逐出越南未過3年者及被強制出境未過6個月者未予入境(第21條第4項及第5項); -暫緩出境(第28條第1項b及c點) -具審核權機關未予入境,暫緩出境(第29條) 第六點,更新有關申報流動戶口作業: -居留地點之直接管理-營運負責人負責為外籍人士申報流動戶口,並無強制外籍人士必須親自前往市鎮、坊、社公安申報流動戶口(第33條第1及第2項)。 -旅遊居留地點係飯店則必須與入出境管理機關連網或連線,鼓勵其他居留地點透過互聯網申報流動戶口之資訊(第33條第3項)。 第七點,對於獲核發暫居證之對象及暫居證效期依個案作出具體規定,並將暫居證效期提升至5年(第38條)。 第八點,放寬獲酌量長期居留之對象(第39條第2項)與及於2000年之前已居住在越南惟未持有國籍證件之外籍人士(第39條第4項)。 第九點,更新有關處理違規事宜:除依據違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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