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处理讲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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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重大灾害 事 故 处 理 讲 议 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处理讲议 第一章 重大灾害事故的概念 第一节 重大灾害事故的含义 事故是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意外事件,它迫使人们有目的的活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事故发生时伴随有损害人员生命和健康的,叫做伤亡事故;没有伤及人员的,叫做非伤亡事故。 凡是能给矿山造成严重的事故统称为重大灾害事故。它的发生对矿井的影响范围大、伤害人员多(每起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达3人以上)、中断生产时间长、损毁井巷工种或生产设备严重。 煤矿中常见的重大灾害事故有: 瓦斯、煤尘爆炸; 矿井明火火灾; 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突然涌水; 冲击地压或大面积冒顶; 全矿突然停电。 许多煤矿,由于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使安全生产持续好转,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喜人形势。但是,由于我国煤层赋存条件复杂、技术装备落后,人员素质低和安全管理效能差,重大灾害事故还时有发生,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在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有时由于救灾指挥失误,或救灾措施不当,造成事故扩大,增加了伤亡人数。据不完全统计,1949年至1993年,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救护队自身伤亡事故168起,伤亡救护队指战员300多人(表1)。可见,提高救灾水平,特别是提高救灾指挥能力十分重要。 扩大事故原因 救护队伤亡事故次数 每种原因死亡人数占百分比 受灾矿井领导声音指挥 9 11.52% 处理事故措施不当 20 14.61% 救护队违章作业 113 49.44% 救护队素质差 8 4.49% 救护测试手段和装备落后 18 19.94% 合   计 168 100% 重大灾害事故发生的特点 各个矿井,甚至在同一矿井的不同时期,由于自然条件,生产环境和管理效能不尽相同,是否发生事故,具有偶然性。即使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因主客观条件不同,其发生原因和发展过程都具有其独特性,造成的后果也不尽相同。然而,就总体而言,所有重大灾害事故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突发性:重大灾害事故往往是在瞬间突然发生的。它在人们心理上造成的冲击最为严重,最容易出现措手不及,使指挥者难以冷静、理智的考虑问题,难以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救灾措施,在抢险救灾的初期容易出现指挥失误,造成事故的损失扩大。 空难性:造成多人伤亡或使堤众多人员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若指挥决策失误或救灾措施不得力,往往会酿成重大恶性事故。 破坏性: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往往使矿井生产系统遭到严重破坏。它不但使生产中断,井巷工种和生产设备损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同时,给抢险救灾工作也增加了难度。特别是通风系统的破坏,使有毒有害气体在大范围内扩散会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继发性:在较短时间里重复发生同类事故或诱发其他事故,称为事故的继发性。例如,火灾可能诱发瓦斯煤尘爆炸,也可能引起再生火源;爆炸可能引起火灾,也可能出现连续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可能在同一地点发生多次突出,也可能引发瓦斯爆炸。事故继发性的存在,就要求指挥者在制定救灾措施时,多作些预想,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一旦出现继发性事故,能胸有成竹地做出正确的决策,不能“顾此失彼”。 正由于存在上述特性,就要求指挥者在重大灾害事故面前,冷静、理智、全面地考虑问题,提高指挥决策能力,有针对性的做出正确决策,以减少事故的损失。我国某些煤矿在重大灾害事故的冲击下,指挥者缺乏应有的救灾知识或缺少冷静、缺乏预想,出现指挥失常,使事故扩大的安全是多次发生,这血的教训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二章 抢险救灾时的组织领导 抢险救灾时的组织领导 《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执行说明》中规定: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矿务局局长、矿长、矿务局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矿长是负责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长未到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如果矿长对抢救事故的全面指挥工作不能有效地领导,矿务局局长有权予以撤换,并及时指派能胜任的人员负责指挥,并授以权力和责任。 《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队长为指挥部成员,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人员担任。”“矿山救护队长对矿山救护队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当灾情突然发生变化,基地指挥来不及向指挥部请示时,基地指挥可向基地救护队指挥员下达命令,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矿井发生事故后,如有外局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事故所在局的救护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救护队战斗行动,如果不能胜任指挥工作时,由总指挥另行委任。” 《矿山救护规程》中规定:“抢救指挥部负责制定事故处理迒。同时应该组织以通风、机电、运输、医疗、器材供应、气体分析及生活管理等部门协同作战。”“如果矿井领导不在场(或抢救指挥部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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