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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纳税指南 南宁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情况 营业税税目情况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现在,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宁波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从今年8月1日起,南宁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初步统计,纳入南宁市营改增户10335,其中:交通运输业2682户,部分现代服务业7653户。 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正确认识 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由于“营改增”的目的之一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但不是每一个企业都会降低税负,在税改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营改增”后实际税负是加重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一系列配套措施。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税负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 纳入试点的现代服务业,其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适用5%的营业税率改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税负直接下降幅度达40%。 交通运输业方面,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原来执行的3%营业税率相同,但是以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与原来以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税负略有下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如果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相比服务业营业税5%的税率来说,税负将大幅下降;如果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虽然3%的征收率和营业税3%的税率一样,但是增值税按照价税分离计算销售额,纳税人的税负也会有所下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税负情况 试点一般纳税人有升有降。 现代服务企业方面,多数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由于执行营业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为6%,但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税负也会呈下降态势。 交通运输业方面,按照试点政策,一般纳税人企业,“营改增”后执行11%的增值税率,比征营业税时税率提高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税负会视企业各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投入情况而出现上下浮动,有升有降。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下的税率较营业税税率高,但其可以通过进项抵扣来降低实际税负。如果企业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的情况,就会造成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及时调整以符合国家“营改增”新政。不论税负是增是减,企业都需要在税收新政中寻求更好发展,不仅应该加强外部业务的盈利,也要更为重视企业内部管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 1个《方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1个《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2个《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若干补充文件 营改增基本政策解读及纳税指南 第一章 纳税人 第二章 应税服务范围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六章 增值税的减免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八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一章 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基本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我市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试点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 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为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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