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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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2006年3月17日生效实施) 第一条 定义 (一)程序规则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3月9日批准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二)解决办法 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2月14日批准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三)补充规则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审查域名争议投诉及管理案件程序,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而制定实施的解决办法的补充规则。 (四)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五)任何在程序规则中所定义的术语在本补充规则中均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范围 (一)本补充规则应与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一并理解适用。 (二)所有提交至中心的域名投诉均受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 当事人与中心的联络 (一)除非事先与中心另有约定,根据程序规则、解决办法及本补充规则的规定,任何可以或应要求提交至中心的文件,均可以下列方式提交: 1、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提交;或 2 、在预付邮资的情况下,通过带有投递证明文件的邮寄或快递提交。为本款之目的,双重挂号的邮寄为可接受的提交方式;或 3 、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方式提交。在以电子方式与中心联络时,应当使用电子邮件地址domain@cietac.org。 (二)所有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中心相关秘书处的文件,当事人应在注有“原件”字样的正本文件之外另附两(2)套(一人专家组)或四(4)套副本(三人专家组)。 (三)中心对根据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收到的或当事人应要求而提交的文件档案,自投诉人最初提出投诉之日起保存一年。此后,所有这些已为中心所收到的文件材料均予以销毁。 第四条 当事人与专家组的联络 (一)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系或应要求向专家组所提交的文件,均应当通过中心所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成员自行联络。 (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普通邮寄(邮政快递)的方式与中心进行联络。任何邮寄文件,若为国内邮件,则在投邮后四(4)日视为收到,若为国际邮件,则在投邮后七(7)日视为收到。对于以即时联络方式传送的文件,文件传送的当日即为接收日。 第五条 投诉 (一)投诉人向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使用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二)投诉人应当使用中心设定并在中心网站(dndrc.cietac.org)上公布的“投诉书传送格式封面”和“投诉书格式文本”制作投诉书,并将其按照中心网站“投诉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投诉书提交至中心秘书处。 (三)根据程序规则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第十二款的规定,投诉人在向中心提交投诉书的同时,应将投诉书副本提交至有关的注册商及被投诉人。 (四)案件程序自中心向被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之日视为正式开始。 第六条 答辩 (一)被投诉人应于案件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中心提交答辩。 (二)被投诉人向中心提交的答辩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使用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三)被投诉人应当使用中心设定并在中心网站(dndrc.cietac.org)上公布的“答辩书格式文本”(Form R)制作投诉书,并将其按照中心网站“答辩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答辩书提交至中心秘书处。 第七条 中心对投诉书的审查 (一)中心在确认收到投诉书之日起三(3)日内,就投诉书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中心经审查认定投诉书符合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三(3)日内,按程序规则的规定方式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 (三)中心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应当及时将所存在的缺陷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应在五(5)日内对中心所确认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投诉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诉将被视为撤回,案件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专家指定 中心应当制作并公布一份列有各自任职资格的专家名册。当事人可查询中心网站dndrc.cietac.org 以获取专家详细信息。就个案专家的指定而言,中心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1 、争议的性质; 2 、专家的可获得性; 3 、当事人各方的身份; 4 、专家的独立性及公正性;以及 5 、相关注册协议中的规定。 第九条 公正与独立 (一)专家在案件程序进行期间,应当始终保持独立与公正,不得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候选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书面向双方当事人及中心披露任何可能产生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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