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04955.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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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04955.doc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孳息是相对原物而言的,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简述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即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掌握、控制。所谓控制,可以是对物的直接把握,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物的控制。(2)使用。即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使用是所有人的一项重要权能,拥有所有权的目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正是为了对物或财产加以利用,以实现物或财产的使用价值,因此,对财产的使用在一定意义上是财产所有人的目的。(3)收益。即指利用物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所有权人取得其财产的收益,通常是对物或财产使用的结果,即使用自己的财产取得收益。(4)处分。即指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实物形态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价值形态上的处分)。 物的法律特征包括:(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一切有体物。(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社会需要可以分为社会物质生活需要和社会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同样,具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4)物以有体物为限。德国民法将物限于有体物。所说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近年来,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要求有哪些? (1)将来发生的事实,行为人把已知的已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时,如果该条件决定着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则视为该法律行为未附加任何条件,如果该条件决定着民事行为效力的消灭,则视为行为人并不希望从事该民事行为,因而该民事行为应宣告无效。(2)不确定的事实,是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如果在民事行为成立时,行为人已经确定作为民事行为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果行为人把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行为失效的“条件”,则视为未附任何条件。(3)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能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的事实。凡是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4)应是合法的事实,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条件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委托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指定的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则该代理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只有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才是代理行为。(4)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享有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以下原则构成: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就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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