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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机构执业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检查、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设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规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实行分级许可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机构和人员资格;2、产前筛查机构和人员资格。
(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资格;2、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资格;3、城区、市及市级以上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4、城区、市及市级以上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
(三)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 1、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2、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3、家庭接生员和村级母婴保健员资格。
(四)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辖区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2、辖区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3、家庭接生员资格和村级母婴保健员资格。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保健机构;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4、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5、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6、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7、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开展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服务。
(二)范围: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行政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保健机构。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新办、延续有效期限
1、《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5、相关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名单、学历、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6、拟开展此项服务的仪器、设备清单和房屋证明;
7、电脑绘制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
8、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含人员职责、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
9、(办有效期限延续时交)前三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总结;
10、《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变更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5、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
(2)、变更门牌号:提交当地管理部门变更门牌号的证明;
(3)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或股东决议;
6、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三)遗失补办《母婴保健技术构执业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四)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注: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应同时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注销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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