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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指导意见表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 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初探—关于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思辨
指导教师意见:(请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做出简要评述。包括选题意义;文献资料的掌握;所用资料、实验结果和计算数据的可靠性;写作规范和逻辑性;文献引用的规范性等。还须明确指出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该选题既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新修订的第122条对先行调解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仍然缺乏成熟的制度设计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一、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概述 6
(一)先行调解制度的概念
(二)先行调解制度的性质
二、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缺陷 7
(一)立法目的偏颇可能损害当事人实体上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内容空洞有碍提高司法效率
(三)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和功利主义色彩
(四)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不符合现代契约精神
(五)案外人利益保护不力
三、法院调解制度三种模式 10
四、关于借鉴强制调解完善我国先行调解的构想 11
(一)全面落实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
(二)明确该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细化该项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四)根据不同的情形,使用不同的调解方法
五、结论 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与根源:早在西周时期,官府中就设有“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明清两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但近年来,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古老机制却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乡土社会的解体、调解威信的缺失,调解质量的下降,使得人们对这种做法曾一度丧失信心,随之而来则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诉讼。数据显示,从1980年至1985年的六年时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4200多万件,平均每年600多万件,相当于同一时期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的10倍。但到2005年,通过人民调解,仅为448万件,与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436万件基本持平。
但是在21世纪的今天,在诉讼爆炸的时代,调解作为强化当事人处分权,促进纠纷快速解决,缓解司法压力的重要手段却再度复兴: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司法调解更是因为其非对抗性、和解性、协商性特点,成为法院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主要方式。从繁荣到衰落再到繁荣—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走过诸多不平坦的历程。如今的它,已不再是我国创造的独有的矛盾解决方式,而是借鉴西方强制调解基础上建立的调解,并在程序正义、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方面都有新的突破与变化。
一、关于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概述
(一)先行调解制度的概念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先行调解作出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一新增条文,使先行调解制度被正式纳入民事程序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又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然而,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先行调解的主体和程序。因此,理论和实践界多将其与我国此前颁行的《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同适用。不过笔者认为,二者之间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新民诉法并未限制适用先行调解制度的人民法院的层级,而《人民调解法》却将适用法院限定于基层人民法院。
(二)先行调解制度的性质
虽然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并未写明先行调解适用的阶段,但是从该条文规定在第一审程序的“起诉与受理”阶段,笔者认为先行调解应当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或者说是立案前。事实上,我国理论界也普遍将此条规定理解为受理前或者说是立案前的调解:其一,根据该条文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位置及立法中分流案件的目的;其二,从与既有制度或其他相关制度间的关系来看,“审理前的准备”一节中已经通过第一百三十三条新设了作为案件分流途径的开庭前调解制度;其三,从对实务中已有尝试的回应角度来看,先行调解制度的法典化规定意在为各地法院受理案件前的实验性调解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尽管笔者如此认识,但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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