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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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 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 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 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 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 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 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4.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5.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6.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 建筑工程——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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