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办.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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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及人身免受损失和危害,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在西北石油局、西北分公司范围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设计、安装、登记注册、使用、检验、维修方面应遵循的原则,适用于西北石油局、西北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3 参考文件及定义 3.1 参考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3号令]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锅字(1990)3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检察规定》[质技监局第11号] 《钢制压力容器》GB150-98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劳部发(1993)254号]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92)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经贸委2000年第17号令)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2001.7.26) 3.2 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处的职责 4.1.1负责制订、修改本办法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西北石油局、西北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管理。 4.1.2 负责西北石油局、西北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隐患的统计上报工作。 4.1.3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检验计划的审核。 4.1.4组织西北石油局、西北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上报工作。4.1.5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4.2 物资装备处职责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购置、检修、更新、改造、退役、报废等计划的审批。 4.3 的职责 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资质。 4.4 各二级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职责 4.4.1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4.4.2 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检测、检验、维修计划的审核,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4.3 按规定参与对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上报本单位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设备事故。 4.4.4 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操作运行人员培训计划,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操作运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4.5 对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4.5.1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登记、工作。 4.5.2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修理施工方案、材料代用、降级使用及报废技术报告的审查。 4.5.3 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检测、检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5.4负责建立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设备档案并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属国家法规强制管理的设备,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3所引用的法规和管理规定。 5.2 新制造或购进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必须由国家相关部门资格认可的设计单位和制造单位设计和制造。 5.3 新建项目锅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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