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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非上市公司少数派股东的诉讼权益一直为大众所忽视。无论是近年世界各 国的急速经济发展以或近期的经济衰退,大众的眼光都只集中在上市公司的股 价,或会关心股价的飘忽会否影响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上市公司少数派股东的利益,当然重要,但是 非上市公司的少数派股东的权益也不容忽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 司,公司的决策权大多由少数的大股东操纵,少数派股东根本上没什么发言权 或决策权。大股东通常本身就是公司的董事,或有权任命公司董事会成员。大 股东的权益和少数派股东权益与生俱来就存在冲突,在很多情况下,董事为及 大股东的利益不免作出一些对公司股东、尤其是是小股东不利的交易。这恰恰 就是法律需要介入的地方,去平衡大股东与少数派股东之间利益的竞争。在企 业之中,少数派股东作为公司中的弱势群体,不但在信息掌握上处于劣势,而 且在主导公司决策上同样也处于无力的地位。 少数派股东权益受侵害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其解决也需要长期的持续 的努力。大部分国家,无论是普通法国家或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所订定的公司 法律都以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所有重要的决定都必须股东会议 议定,给予少数派股东维护自己的机会。我国新的《证券法》、《上市规则》 及证监会发出的多份文件中加了多个其它保护股东的规则,例如独立董事、少 数派股东诉讼权益等等。然而,第一,这些保障并未完全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 少数派股东;《证券法》、《上市规则》及证监会规定例的保障条文并不适用 于非上市公司。但事实上,在我国,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比例很低,绝大 部分都是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少数派股东有其独有的特性,值得留意、并 需要保护,这方面我们在会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探讨;第二,即使现行《公司 法》所规定的一些少数派股东诉讼权益,也无法有效地施行或保护。 非上市公司股东的诉讼权益主要分开两种,包括直接诉讼及间接诉讼。两 种诉讼都在普通法有多年的历史,经过多年的诉讼案件及法律修改,都非常全 面。本文主要研究非上市公司少数派股东诉讼权益的保护,在本文第三部分及 第四部分将分别讨论直接诉讼及间接诉讼两方面。 在分别对直接诉讼及间接诉讼的研究中,我们会讨论中国法律和普通法下 非上市公司的少数派股东诉讼权益的法学理念和根据,在两个司法制度中股东 的现有的诉讼权益,以及以上各项的比较。探求两个法制是否有可以互相学习 的地方。 在第四部分我们会讨论股东的派生诉讼,这是《公司法》最近修改后所加 入的新的诉讼权利,学者一般都认为这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和发展潜质。派生诉 讼在普通法已经有一百年历史,但是股东派生诉讼权益纳入成文法都是近年的 变化。派生诉讼在普通法虽然有多年历史,但在近年还有不少的法律争论及学 术研究,新的理论不段出现,比如上文讲及的公司利益及个人股东利益的区 分,在近年法院案件讨论甚多。派生诉讼总体来说是一个能够保护非上市公司 少数派股东利益的良好制度,但不代表是它一个完美无缺的制度。同样,目前 在我国尚未有有关派生诉讼的详细条文指引。派生诉讼在很多情况上不适合使 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则处理,而且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未满足派生诉讼较复 杂的要求,就是在谁是原告及谁是被告的问题上也没有明确的指引。有关当局 有必要颁布一套专为派生诉讼而设的规则,管理诉讼各方的利害、举证等等的 关系。学者同样希望在今后的司法解释内容会作出有关的规定。这些问题我们 将会在文章详细讨论。 虽然,我国公司法律的少数派股东直接诉讼权及间接诉讼权存在的历史没 有普通法的长;但是,通过近 10 年的司法实践和最近对《公司法》的修改, 我国有关公司的立法法律快速地进步至现代阶段。在各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少数 派股东拥有的权益中的大部分,现在中国公司的股东到可享有。唯目前我国未 为少数派股东直接诉讼权及间接诉讼权益定下一个制度,让少数派股东在打算 通过诉讼主张实体权利时陷入无程序法可依的窘境。很多少数派股东因为未能 估计诉讼的成功机会及/或对其诉讼权益不清楚而未敢提出诉讼。在等待《公 司法》的下次修改期间,我们应借鉴普通法下有关少数派股东直接诉讼权及间 接诉讼的诉讼制度,虽然两个法律体系的制度有根本上的分别,但是在诉讼制 度的法学理论大致上大多是如出一辙,有不少的地方可以借鉴。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权益;普通法比较研究2Abstract The right to litigation of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of non-listed companies has always been overlooked by the publicAmid the recent economy bloom and the more recent economy r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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