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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要从大局着眼,细处入手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及优惠政策学习交流 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 请大家思考 一、河南省B软件咨询公司于2013年9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3年10月份,取得软件咨询服务收入100万元,软件产品销售收入20万元,请问当月的软件产品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二、河南省A软件公司于2011年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3年10月份,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软件咨询服务收入20万元,请问当月的软件咨询服务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三、河南省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1、2014年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00万元,合计485万元,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2014年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5万元,合计575万元,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3、2014年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四、某个体工商户,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2014年5月偶然发生一笔应税服务业务收入510万元,是否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某非企业性单位,2014年发生如下业务, (一)1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50万 (二)2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40万 (三)3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60万 (二)4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240万 (三)5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160万 请问其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依据 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基本规定.doc 豫国税公告2013年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起草背景 为保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为保证试点纳税人届时能顺利开具发票正常开展业务,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需提前开展。 主要内容 一、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换算及起止时间。 二、应申请及可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三、试点实施前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5号公告执行期限 在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本公告。 2013年8月1日以后? 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一、对象 二、认定及不认定范围 三、试点实施前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四、办理时限 对象 一、在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本公告。 明确公告的适用对象 认定及不认定范围 一、必须认定的 二、可以认定的 三、不能认定的 四、可以不认定的 必须认定 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必须认定 总局2013年第28号公告: 1、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2、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必须认定 豫国税2013年第5号公告: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附件1),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必须认定 豫国税2013年第5号公告: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必须认定 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税务事项告知书 可以认定的 28号公告: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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