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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一、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简介 二、学习犯罪现场勘查的意义 1、是刑侦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 2、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的一部分。 3、扩充视野,充实知识。 4、为将来工作打下基础。 三、我国犯罪现场勘查发展简史 (一)我国古代现场勘查的荫芽 1、春秋战国至秦代前的犯罪现场勘查工作 《礼记.月令.孟秋之月》中的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 2、秦代至唐宋期间我国犯罪现场勘查工作 秦简《封诊式》中的案例;宋代出现了《内恕录》、《检验法》、《洗冤集录》等专著。 封诊式内容之一 检验时必须首先仔细观察痕迹,应当亲到停尸现场,检查绳索悬挂处,该处有绳索通过的痕迹,检查舌出不出,头、足离悬索处及地各多少,有无大小便失禁,然后解绳索,看口鼻是否作喟然叹息状,若“舌不出、口鼻不喟然、索迹不郁、索终急不能脱”,难走缢死。若死后经过较久,口鼻可无喟然叹息状。自杀者必有原故,应讯其同居人,弄清原因。 洗冤集录 (二)我国现代现场勘查的发展 1955年2月 “全国刑事侦察工作会议” 制定了《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几项规定》。 1979年4月 “全国刑事侦察工作座谈会”制定了《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2005年8月18日公安部颁布实施新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三)当前现场勘查的发展趋势 第一章 犯罪现场 第一节 犯罪现场的构成 一、犯罪现场的概念 首先要明确现场的概念: “现场”,是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发生某种事件的地方。它是一个时空概念(现——具有时间的含义,场——具有空间的含义),或者说是在一定时间以内的空间概念。 生活中的现场 犯罪现场的概念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或物证的一切场所。 犯罪现场是一类特殊的现场,它一方面具有“现场”的一般属性即时空性,另一方面还必须具有犯罪行为的存在,或与犯罪行为有直接的联系,这是犯罪现场的本质属性。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 所谓“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是指犯罪分子针对犯罪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处所,如行凶杀人的地点,盗取财物的地点,对受害者实施抢劫、强奸的地点等。 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 所谓“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是指案件发生地点及以外的那些遗留有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如犯罪分子作案前在现场周围窥视、预伏、等待作案时机的场所,作案时“望风”的场所,犯罪分子来去现场的路线,藏匿赃物的场所等。 提问: 能否以实践中勘查的现场来界定犯罪现场? 二、构成犯罪现场的基本要素 时间、空间要素 任何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时,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否则,犯罪行为就无从依附,无从表现出来,犯罪现场也就不可能存在。每一个犯罪现场的存在,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和空间。 1.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 通常是指形成犯罪现场的犯罪活动从起始到终止的时间,即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活动而在现场停留的那一段时间,也称作案时间。 作案时间是犯罪活动存在的一种表现、记录形式,是组成犯罪事实的具体内容之一。 分析和研究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时,不但要查明犯罪分子在现场停留时间段的长短,而且要查明犯罪活动起始和终止的具体日期和时刻。 在有的案件中,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是通过时间的相对关系来表示和查证出来的,即通过比较案件的发生与其他事件或现象发生的先后时间关系来进行。这里所说的事件或现象包括社会的和自然的。 时间的特点 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具有顺序性、间隔性和持续性的特点。 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后果的造成,都有一个依次出现的先后顺序,表明了犯罪活动持续的时间、相隔的时间或犯罪行为与产生犯罪后果之间有无时间间隔。 举例1 有的案件,犯罪活动是在同一地点,在一个不间断的时间段内实施的,并且犯罪后果与之同时发生或连续发生,那么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就是作案时间,即这个不间断的时间段。 举例2 有的案件,犯罪活动是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分阶段先后进行的,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即作案时间应按不同的地点逐段分别计算。 举例3 有的案件,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不是同时或连续发生的,如从犯罪分子投毒到被害人中毒死亡,从预置爆炸物到爆炸发生,从破坏桥梁到车辆坠河,中间都要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在遇有这种情况时,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除了应当计算犯罪分子在现场活动的一段时间即作案时间外,还应计算因犯罪活动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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