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九【物权法】高频考点精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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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通常在10分以上,复习难度非常大;但2011年考试没有对本章内容进行充分考查。2012年本章教材新增了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纠纷”的规定。备考时注意:  (1)结合日常生活小案例理解,有些规定其实很浅显,是被生涩的文字复杂化了,跳出文字本身,结合生活经验理解会更轻松,也更有趣;   (2)结合“合同法律制度”理解,合同是物权设立、变动的主要纽带,二者无法人为拆分,复习时必须结合在一起掌握;   (3)多角度看待问题,有N个规定可以同时在一个案例中适用很正常,依据哪一个规定、提出何种主张由当事人根据自身的利益自主选择,把握本章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时注意灵活理解、运用法律规定。   重要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频:★ 只需理解,在脑子里形成印象,不需背诵。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种类法定   (2)物权的内容法定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能够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以维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   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重要考点:占有   考频:★★ 内容要求掌握,在脑子里形成印象,看到相关习题能有思路,不用刻意背诵。   1.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   2.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①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均为无权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②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A)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B)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3.占有的推定   (1)事实推定   ①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占有是善意的、和平的和公然的;   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推定   ①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间推定其享有合法的权利;   ②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就没有权利提出反证。   4.占有的法律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重要考点: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变动   考频:★★★ 内容要求必须掌握,相关内容需背诵,熟记于心。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变动规则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只产生对抗效力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事实行为或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再处分才需要登记)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登记制度   1.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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