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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花50万元同王乙买的房屋为何无效 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 收集 基本案情:王某夫妇有一子王甲、一女王乙。王甲在外地工作已成家另立门户,王乙尚未成家与父母住在一起,王某夫妇拥有一栋三层楼房,一楼自己居住,2至3楼自2003年底出租给李某夫妇居住,租期3年,每年租金1万元。2004年,王某夫妇因病相继去世,王甲和王乙继承了该楼房,二人约定该楼房由王乙管理。2005年3月,王乙在没有告知王甲和租住户李某夫妇的情况下,将整栋楼房卖给了陆某,价款为人民币50万元,陆某认为王乙是该房的主人,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4月,陆某要搬入居住遂通知李某夫妇搬出,李某夫妇得知此事后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栋楼房,并诉到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王甲得知王乙卖房一事后十分恼火,也诉到法院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发生纠纷,陆某也诉至法院要求王乙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后合并审理该案,作出王乙与陆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乙赔偿陆某3000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法理评析: 王乙与陆某签定的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侵犯了王甲的所有权和李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首先,王甲和王乙对该楼房具有共同共有关系。民法通则78条规定:财产分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王甲和王乙对该楼房尚未进行分割,而是共同继承了该楼房,因此对该楼房为共同共有关系。王乙出卖该楼房,要事先经王甲的同意。王乙在不告知王甲的情况下,擅自卖房屋给陆某,侵犯了王甲的所有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民通通则》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此,王乙出卖该房屋为通知承租人,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且李某夫妇在得知此事后有购买意向。所以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在该案中,王乙对陆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王乙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使陆某遭受了损失。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王乙隐瞒了王甲与王乙对该楼房具有共同共有关系和出租房屋给李某夫妇的事实,将该楼房卖给了陆某,由于王乙 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对于陆某 的损失,王乙应当承担责任。 百有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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