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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1.5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 (2002年5月2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及兑付,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网发行 第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复审批准后,可向本所申请上网发行。 第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申请在本所上网发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文件; 2. 募集说明书; 3.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第六条 主承销商或发行人应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 第七条 上网定价发行的申购程序为: 1. 申购当日(T日),投资者凭证券帐户卡申请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并由本所反馈认购情况; 2. T+1日,由本所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T+1日提供通过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 3. T+2日,由主承销商和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 T+3日,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 5. 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将认购款项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主承销商于次日将此款划入发行人帐户。 第八条 每个帐户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少于1000元面值,超过1000元面值的,必须是1000元面值的整数倍,每个帐户认购上限为不超过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的1‰。 第九条 本所在申购期(三个交易日)内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三天,含法定休息日),利息归发行公司所有。 第十条 发行手续费按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2‰收取。 第十一条 有关发行方面的未尽事宜,参照本所A股发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向本所申请上市。 第十三条 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书; 2.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文; 3. 报送中国证监会全套复审材料; 4. 上市推荐书; 5. 上市推荐人向本所提交的资格证明,包括: ① 会员资格证书; ②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承销资格证书; ③ 本所颁发的上市推荐资格证书; ④ 负责推荐工作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⑤ 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说明; ⑥ 上市推荐协议书; ⑦ 本所结算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的证明文件; ⑧ 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 发行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务联系人的授权书,联系人资格参照A股上市规则执行; 7.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准则编制)。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本所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上市安排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签发上市通知书。发行人应于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与本所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条 在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须缴纳上市费用(含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月费的收取以上市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 以1亿元为基数每月交纳500元,每增加 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 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七条 在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和清算 第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1交易。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以面值1000元为1手,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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