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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和物业税的专题研究 近期,国家为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的政策频出。程度最为严厉的措施莫 过于4月17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的通知》(下文中简称“新国十条”)。该政策的出台,对全国房地产市场,尤 其是房价上涨过快的部分房地产市场活跃的城市产生了持续的影响。 在“新国十条”中,国土资源部、各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 发改委等部门的相关政策或已实施或已明确实施细则。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 责研究制定的“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到底为 何,尚未揭开神秘的面纱。而作为与之相关的“房产税”、“物业税”概念多次 被提及: 2010年,两会期间,发表的《2009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与2010年草 案报告》中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步伐。完善消费税和房产税制度。 2009年5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 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第九条提到,要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 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 部负责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1 那么,作为近期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对有关房产税和物业税的 相关内容逐一讨论。 一、基本内容介绍 1、释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 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 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于当年 10月1日开始实施。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 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 高。截止目前,物业税尚未在我国实施征收。 2、现行房产税的征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摘要: 条款 要素 内容 第一条 征收对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经营性房屋) 第二条 纳税主体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三条 税基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四条 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缴纳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举例: 空置:以一套100万元的房子为例, 1000000*70%*1.2%=8400元/年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 出租:以年租金收入10万元为例, 100000*12%=12000元/年;100000*4%=4000元/年 (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出租用于经营税率为12%;用于居住税率为4%) 3、关于现行房产税的历史延革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8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 城市中的房屋及占地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 化税制,把对企业征收的这个税种并入了工商税。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的房 屋,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房屋,继续保留征收房地产税。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发挥税收作的作用,1984年10月,国务院决 定在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对国内企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当 时考虑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允许买卖,原房地产税的税名与征收对象内涵已名不 符实,故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 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细则。至此,房 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 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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