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系统强化班民一段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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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民法课程 上课时间:2011年5月1日周日9:00起 上课地点:越秀区东风中路越秀城市广场五楼会议室 请大家按时出席,提前学习相关知识。(讲义现场发放,无需自行打印) 2011年民法一(总论、物权法)授课提纲 (广州业余强化班用) 段波 目 录 第一部分 物权法 3 第一章 物权概述 3 一、物的概念与分类 3 二、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4 三、物权的保护——物权请求权 4 四、物权法的功能——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4 第二章 物权变动 5 理论基础——为什么要有公示公信原则 5 一、需要进行公示的物权变动和不需要进行公示的物权变动的区分 5 二、公示的对象是什么——债权合同和基于债权合同而产生物权变动的区分 5 三、公示的方式是什么——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区分 6 四、公示的效力是什么——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区分 9 第三章 所有权 10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分类 10 二、国家所有权 10 第四章 共有 11 一、概念 11 二、内部与外部关系 11 第五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 12 一、先占无主物 12 二、善意取得 12 三、拾得遗失物 12 四、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13 五、添附 13 第六章 占有 14 第七章 不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制度 16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 16 二、相邻关系 20 第八章 用益物权 21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21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21 三、宅基地使用权 22 四、地役权 22 第九章 抵押权 24 一、抵押权的成立 24 二、抵押权的效力 26 三、最高额抵押(准用最高额质权) 29 第十章 质权 30 一、动产质权 30 二、权利质 32 第十一章 留置权 33 一、留置权的成立 33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 33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33 四、留置权的消灭 34 五、担保物权的竞合 34 六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特殊问题 34 第二部分 民法总论 38 第一章 民法概述 38 一、法律事实 38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40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民事权利 41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43 第二章 民事主体 44 一、自然人 44 二、法人 51 三、其他组织 55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56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56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56 第四章 代理 58 一、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58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59 第五章 诉讼时效 60 一、理论基础 60 二、期间与起算 61 三、中断、中止、延长 63 附录:答疑渠道 66 第一部分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概述 (导读:本章主要介绍三个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物权、物权请求权) 一、物的概念与分类 (一)物的概念 【考查要点】物权法上的“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 例外:①毛发、血液与捐献器官②假牙义肢 2.有体物 例外: (1)权利:权利质押、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抵押权 (2)自然力 (3)虚拟财产:物权、合同与侵权关系 3.可支配性 (二)物的重要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基础知识〗概念:独立而辅助主物使用的物是从物。 【考查要点1】特例:锁与钥匙、电视机和遥控器、台灯与灯罩 【考查要点2】规则:从随主走 3.原物与孳息 〖基础知识1〗孳息的含义:与原物分离+物的收益与产出 〖基础知识2〗孳息的分类——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彩票奖金) 【考查要点】孳息的归属 ①物权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②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权的概念 〖基础知识〗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 (二)物权的种类 〖基础知识〗物权的体系: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查要点】物权法定主义:类型法定与内容法定(第5条) 王某为供女儿出国留学,便向好友李某借款25万元,为保险起见,王某在律师的协助下将自有的一套房屋质押给李某,双方约定,若王某不能按时还钱,则李某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合同签订后,王某依据协议将该房屋移交李某占有。由于王某做生意亏本,到期无法向李某还钱,李某便将该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扣除本金、利息后,李某将剩余的3万元还给了王某。邻居张某得知该房屋已出售的情况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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