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上)法律论文.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上)法律论文.doc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上)   对个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处理,我国传统文化持一种矛盾的态度,即一方面强调“守信”或“一诺千金”,另一方面强调宽以待人,与人为善。按文献记载,周武王灭商后即“复盘庚之政”,其中一项政策就是“出拘救罪,分财弃责(债),以振(赈)穷困”(吕氏春秋·慎大),其中的“弃责(债)”就是取消民间欠官府的债务。[2]到19世纪中期,根据《民国习惯调查报告录》的记载,有些地区存在“摊账”与“兴隆票”等做法,效果上与免除债务相当。[3]不过,总体来看,我国古代对欠债不还的处理还是非常严苛的。财产责任常被人身责任替代,刑事手段常常被用来保障债权。秦朝时债务人欠公债不还应以劳役抵债。[4]唐代欠债不偿会被处以笞、杖等刑罚。[5]清朝时,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6]近现代中国虽然历经数次重大社会变革,但“欠债还钱”甚至“父债子还”[7]的观念影响仍在。   在西方,18世纪以前,欠债不偿的法律后果亦极严重。[8]罗马共和国时期,欠债不偿不仅要背负不光彩的“骂名”(stigma),还要受人身罚,直至处死分尸。[9]直到公元前313年,Poetelia法才彻底废除了将债务人处死或卖为奴隶的做法,但债务囚禁与贬低债务人人格的做法仍予保留。这类规范婚姻法论文/huflunwen/持续了相当长时间。在英国,1623年制定的法律还规定可割掉债务人一只耳朵,以示惩戒。[10]在1659年的案件中,法官还认为对债务人进行监禁是理所当然之事。[11]同样,在16、17世纪时的意大利帕多瓦(Padua),欠债不偿者要被脱光或几近赤裸地站在巨大的帕多瓦正义殿(Paduan Palace of Justice)中,以其臀撞“耻辱之石”(TheRock of Shame)三次,并向公众高呼“我宣告破产”。[12]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说是自19世纪才开始慢慢形成。目前,在比较法上,允许个人破产意味着个人在陷入财务困难时除了免受人身处罚外,还享有两方面的权利:一是保护自己的某些财产不被债权人强制执行;二是破产免责,又称“重新开始”(fresh start),即通过破产程序免除旧债,使将来的收入和财产不再受债权人的追夺。   我国现行法上只有第一类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220条)。[13]对将来的收入,《民事诉讼法》奉行“继续执行”规则(第230条):“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除此以外,最高法院2010年还颁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法院可以“限制高消费令”的形式禁止被执行人从事“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第3条)。被执行人若有违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刑法》第313条,则可能被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第11条)。   如果以上述加诸债务人之人身罚为参照,我国可谓已初步地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债权人无权实施私刑,无权谋求对债务人进行人身强制,[14]只能等待债务人获得新财产后再行执行。应否再进一步,重新评估现行法,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允许免除旧债,让其对未来的收入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是近年来我国破产法领域讨论颇多的问题。[15]实践中,在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后,债权人的确会在一段时间内继续追究,但久而久之,一些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等机构便会采取内部核销等措施,以至于逐渐“淡忘”了有关债权。应否将此种做法规范化、常规化,即不再仅仅将免责作为一种无奈之举,而是在法律上也赋予债务人免责的权利?以下主要从法教义分析的角度,结合社会历史考察,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建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出一些思考。   一、无关道德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如前所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债权债务实现的规则与日常的道德观念是密切相连的,这也是在债权实现上,以羞辱尊严作为债权实现或惩罚手段的正当化依据。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下文所述,交易中的道德化因素日益削弱,很大程度上促成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一)从保护“不幸”到保护“不慎”   个人破产制度最初的出发点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即对债务人在正常交易(诚实)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不幸)持宽容的态度,对由此产生的超过其责任财产的债务予以免除。当然,“诚实而不幸”的内涵是因时而异的。在英国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时代,“诚实而不幸”标准强调人应量力而为,不得超出其身份角色所允许的风险负担范围行事。例如,一个依靠有限田宅维持生计的普通人,若超出个人负担能力而负债并陷入困境,便

文档评论(0)

书屋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