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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114移动通信应急车载系统工程设计规范.ppt
朱承杰 标准宣贯 信息产业部2006新颁布77项标准 * 朱承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移动通信应急车载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Engineering Design for Emergency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 by Vehicle YD/T5114——2005 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施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 * 朱承杰 * 关于发布《移动通信应急车载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 信部规[2006]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现将《移动通信应急车载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YD/T5114—2005)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本规范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本规范由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 朱承杰 *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安排《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和制定计划的通知”(信部规函[2004)508号)的要求制定的。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移动通信应急车载系统工程的系统组成,以及工程设计的一般技术要求和设计规定等。本规范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监督执行。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请与部综合规划司联系,并将补充或修改意见寄部综合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 主编单位: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李洪波 李文胜 马红兵 * 朱承杰 * 主要内容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通信系统设计 4 应急移动通信车辆系统设计 5 天馈线系统 6 电源系统 7 安装设计 * 朱承杰 * 1 总 则 1.0.1 规范适用于新建移动通信应急车载系统工程的安装设计,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参照执行。 1.0.2 移动通信应急车载系统工程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通信行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3 设计必须密切结合我国通信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使用、确保质量。 1.0.4 工程设计中采用的设备应取得信息产业部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未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5 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法律、标准和规范为准。如执行本规定个别条文有困难,在设计中应提出充分理由并经主管部门审批。 * 朱承杰 * 2 一般规定 2.0.1 移动通信应急车载通信系统由移动通信系统、传输系统、电源系统、车辆系统等组成。 2.0.2 移动通信应急车载通信系统应具备反应快速、部署方便,能够以应急和平时相结合的方式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该系统应支持多业务的接人方式。 2.0.3 移动通信系统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要可以采用GSM、CDMA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制式等,也可根据需要同时采用多种制式。 2.0.4 传输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PCM 2 M传输方式、HDSL传输方式、微波传输方式、光传输方式或者卫星传输方式等连接到移动通信网或其他通信系统。 2.0.5 电源系统应根据选用的移动通信设备、传输系统设备的供电需求及应急通信的使用特点进行设计。 2.0.6 移动通信系统、传输系统和电源系统的选型应遵守国家相应的标准及规范。 2.0.7 车辆系统应选择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产品,宜采用专业汽车生产厂家的成熟定型产品。 在安装通信设备时,在需要对车辆进行改装时需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改装的要求进行,并将改装方案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改装后的车辆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 朱承杰 * 3 通信系统设计 3.0.1 应急车载移动通信系统由移动交换子系统和基站子系统组成,也可根据需 要只配置其中的部分网元,其他网元利用所使用地区的陆地移动通信系统。具体 的移动通信网元组成与所选用的通信系统制式有关。 1.当车载移动通信系统与当地的陆地移动通信系统联网使用时,则可根据需要只 配置部分网元,并需配置传输系统与当地的移动网连接。 2.当只配置移动通信系统的部分网元时,应注意与使用地移动网的接口规范协调。 3.0.2 当移动通信应急车载系统自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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