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政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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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财政法 第十五章:财政法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预算法 国债法 政府采购法 转移支付法 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财政的一般原理 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的一般原理 1 财政的基本概念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活动。理解财政的涵义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财政的一般原理 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凭借政治权利进行的分配活动 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 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 一、财政的一般原理 2 财政的基本特征 国家主体性 无偿性和非营利性 强制性 永续性和量入为出性 一、财政的一般原理 3 财政的基本职能 资源配置职能 收入分配职能 稳定经济职能 二、财政法概述 1 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或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财政法概述 2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为财政关系。 一般认为,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包括以下几方面: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财政收支管理关系 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二、财政法概述 3 财政法的地位 有人认为,财政法是与经济法,行政法等相并列的第二层次的部门法 有人认为,财政与行政法和经济法具有从属关系,是与金融法、环境法相并列的第三层次部门法 有人认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法律部门 二、财政法概述 4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治原则 财政透明原则 财政民主原则 财政安全原则 财政效益原则 二、财政法概述 5 财政法的体系 财政法的体系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财政法体系的具体构成可以进一步划分为: 财政管理体制法 预算法 财政收入法 财政支出法 财政特别法 第二节:预算法 预算 预算法概述 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管理程序 对预算、决算的监督 违反预算 一、预算 1 预算的概念 预算也称国家或政府预算,是指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里的财务收支计划。它是国家财政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筹集和分配资源以及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形式上,国家预算体现为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分门别类列入特定的表格。实质上,它反映了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反映了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目标 一、预算 2 预算的特征 预算以财政年度为计划期。 预算以财政收支一览表为基本内容。即预算是依法定标准将财政收支项目分类列入特定表格。其中,财政收入反映着国家支配的财力规模和来源,财政支出反映着国家财力分配使用的方向和构成,财政支出对比反映着国家财力的平衡状况。 预算以立法文件为表现形式。 一、预算 3 预算的类别 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 绩效预算和规划一项目预算 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二、预算法概述 1 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预算法概述 2 预算法的调整对象——预算关系 预算管理体制关系,即在各级国家机关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预算管理方面因职权划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预算关系,即在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预算资金的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实体关系和程序关系。 三、预算管理职权 1 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大 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变更撤消权,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三、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审批权,全国人大常委有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和中央决算; 撤消权,全国人大常委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级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三、预算管理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 审查权,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审查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权,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变更撤消权,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消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消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预算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的管理职权 监督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审批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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