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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企业法引导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王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偿还陈某等人的到期借款。2005年11月29日上午,经其债权人陈某介绍向原告卢某提出借款。卢某同意借款后,赵某、王某与卢某口头约定凭借条付款,此后夫妻俩将出具的一份借条交付陈某。同日,赵某、王某夫妇还向卢某出具借款保证书一份,担保人为某线带厂。借款到期后,卢某向赵某、王某夫妇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 。 企业法引导案例 2006年9月,卢某一纸诉状将主债务人赵某、王某夫妇及线带厂、秦某、陈某一并告上法庭。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线带厂的担保行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担保人线带厂为合伙型企业。根据工商登记,该企业原合伙人为本案被告赵某、王某夫妇,自2005年3月起合伙人变更为秦某、陈某二人,秦某为企业执行人。并无证据表明陈某同意秦某以企业名义为赵某夫妇借款提供担保 企业法引导案例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赵某、王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线带厂合伙组织执行人秦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二原告借款提供担保,该行为尽管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损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但不影响担保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合伙人对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事故,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法引导案例 因而,本案不仅被告秦某以个人名义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而且秦某以企业名义提供的担保亦有效。被告秦某、线带厂应直接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陈某则应对线带厂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某、线带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赵某追偿。被告线带厂、陈某对其损失,亦可向被告秦某寻求赔偿。 企业法引导案例 法理分析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既然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他合伙人就应按一定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引导案例 本案中,线带厂出具的担保手续齐全,表面上并无瑕疵,卢某作为第三人(实体)接受该担保,主观上是善意的,应认定担保行为对外合法有效。尽管被告陈某对被告秦某擅自以企业名义作出的担保行为并不知情,其仍应在企业财产不足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承担责任后,陈某既可向主债务人赵某、王某(被告)追偿,亦可要求秦某赔偿。 公司法引导案例 案情简介 2000年7月份,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瑞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立瑞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瑞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20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的13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13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公司法引导案例 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立瑞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立瑞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 公司法引导案例 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瑞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紫金装潢公司向开瑞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79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立瑞公司是否成立?立瑞公司在筹建过程中是否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法引导案例 法理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形式。本案中立瑞公司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股行为成立后,发生法定事由,认股人可行使撤回权,其认股行为失效。其中,招股说明书规定的募股期限届满,而股份尚未筹足即是法定理由之一。《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法引导案例 就本案而言,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上无不当之处,只是由于在募股期限内未能募足股份导致认股人撤回权的行使,公司因而不能成立。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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