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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对外投资,主要包括建设、资产置换与收购、兼并与设立公司,以及出资于其他公司等股权投资。其它投资按公司有关办法执行。 公司坚持以发电为主、多元发展的原则,以电力项目投资为主,积极拓展上下游相关产业,逐步发展为综合性能源产业公司。所有项目投资行为,均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本办法所指的与电力关联密切的上下游产业包括煤炭、天然气、海水淡化、中水处理、粉煤灰、石膏、发电设备、高新技术、环保产业、金融保险、信息咨询和运输等行业。 凡属公司关联交易的存量资产并购及公司内部资产重组、盘活等项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权责划分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规定,公司在董事会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召开前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公司在经理层设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公司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发展部,公司其他部门应按其相应职责积极配合其工作。 第三章 投资管理要求 所有投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确保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投资项目的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应不低于10%。 所有投资项目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主要来源有:公司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折旧;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经国家批准发行股票、长期债券;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公司投资计划的编制,应以公司资金平衡为基础,使公司的负债率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第四章 投资决策权限 为适应市场和公司发展需求,以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为依据,决策权限划分为: 单一项目投资额度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年末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以上的投资事宜,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单一项目投资额度为公司上一年度年末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以上和5%以下(均含本数)的投资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单一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年末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的投资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其中非电力项目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全资各单位无权进行对外投资。 公司控股单位的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经各单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报公司审批。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及电力市场需求情况,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应积极寻求投资渠道,选定拟投资项目,编写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决策程序见附件1。 各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年度综合计划和拟投资项目的建议,报公司审批。 新建、扩建电源项目的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及公司关于电源项目前期投资工作各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非电力项目按以下程序管理: 高科技类项目,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牵头负责研究、论证,并按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提请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实施。 证券及证券类风险投资由公司证券融资部牵头负责研究、论证,并按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提请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由证券融资部负责组织实施。 向金融机构投资及出售公司资产,由公司财务产权部牵头负责研究、论证,并按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提请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由财务产权部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项目,由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研究、论证,并按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提请审议,经批准后由计划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投资计划和统计管理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投资计划,并负责根据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和施工进度编报项目年度、季度投资计划以及必要的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各项目单位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定期编制统计报表上报,同时抄送公司相关部门。 各项目单位应结合统计年报的编制工作,将项目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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