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管理办法_精品版.docVIP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管理办法_精品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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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终端监管,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价格)、税务、工商和质监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家电下乡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中标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 中标流通企业采购家电下乡产品,应按照流通企业制定的进货程序进行审核,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不合格产品进入家电下乡销售网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流通企业不得对中标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中标流通企业收货后2日内,将收货信息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收货确认。 中标流通企业应严格遵守对中标产品价格的有关规定。 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加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密钥管理。 中标流通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更换中标产品的型号; 向经销网点销售配送不合格商品或退换货商品; 在中标地区以外地区销售中标产品; 向未备案的销售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 以备案为条件向销售网点收取任何费用。 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履行中标配送、服务承诺: (一)对县(市)销售网点配送要求及时响应,并在48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72小时,遇特殊情况(如脱销、断档等),应24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内蒙、云南、海南对县(市)销售网点在72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120小时,遇特殊情况,应48小时内送达)。 (二)24小时服务电话运转正常。 (三)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 (四)严格执行制定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标准。 中标流通企业应制定培训手册,培训内容应包括:家电下乡政策、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指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规范性要求。 中标流通企业每个月对备案销售网点进行全面规范性考核,建立销售网点考核档案,并于下月10日前将考核程序及结果上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备案。 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备案销售网点违规处罚措施,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直至取消网点加盟、授权合同,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向县级及以上商务、财政等部门报告。 第三章 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 中标流通企业所属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网点,应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必须是中标流通企业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加盟及授权的网点应有统一的协议范本。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 销售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专柜(专区),销售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在专柜(专区)不得销售其他家电产品或未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应配备家电下乡产品专销人员,其中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销售网点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的合法权益。各级质监部门加强对中标企业第章  附? 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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