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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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 信息中心 == 【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完全相同? 解答:民事诉讼中规定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给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这种平等是一种对等关系。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是相同的,比如双方都有申请调解的权利,都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都有进行辩论的权利;而有些权权利则是对等的,比如原告行使起诉权以后,被即享有对其提出反诉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对比如下: 原被告双方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申请调解、和解、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查阅、复制笔录、上诉等权利 原告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的权利 被告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反驳、承认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权利 疑问2: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原则,是否可以理解为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 解答:民事诉讼法虽然将法院调解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不意味着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必须调解以后,才能作出判决。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院调解首先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制调解。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判决。 疑问3:调解中的合法性原则,是否是要求法院在调解中严格按照程序法以及实体的规定进行调解? 解答: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存在一定的区别:判决是在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法作出的,具有职权性和严格的规范性的特点。而调解则突出了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在程序规范方面,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程序主持调解活动;在实体方面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由于是否能够达成实体协议,以及形成怎样的协议,与当事人的主观判断有密切关系。所以,调解实体方面的合法性,主要是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合法性。比如,原告诉被告返还500元借款,在借款事实成立的前提下,当事人双方可以互作让步。 疑问4:我国的辩论原则与西方国家的辩论原则的含义是否一致? 解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辩论原则与西方国家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辩论主义)存在重大区别。我国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的实质,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辩论的权利。而在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则反映了诉讼结构的问题。按照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要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即:事实主张由当事人提出;当事人不争的事实法院必须照此认定;法院只能针对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进行调查。法院不能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事实和收集、调查证据。 疑问5:当事人处分其程序权利,是否一定会处分到实体权利? 解答: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权利的处置,也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置。在通过情况下,当事人要实现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置,首先应当处置其诉讼权利。比如,当事人一方若要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首先应当行使申请调解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对程序权利的处置,却不一定会涉及到实体权利的处分。比如,原告行使撤诉的权利,就不会处置其实体权利。 疑问6:在执行程序中,为什么当事人可以和解,而法院不能进行调解? 解答:在执行程序中,是涉及到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当然可以依法对自己的利益进行处置。当事人和解的行为是其所享有的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但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其目的是为了结束执程序。当事人形成的和解协议并不意味着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时,另一方当事人仍可以要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予以执行。与此不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却不能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有以下几点理由:1、执行组织行使的是审判权中的强制执行权力,其基本的功能是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而不具有审理、解决纠纷的功能;而对民事案件的调解权是属于法院审理、判决权的内容;2、调解是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只有在存在民事争议的前提下,调解才具有意义。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的依据是存在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之间已不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所以无调解的利用可言;3、法院若用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实际上也就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若要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不但要求生效文必须存在错误,同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依法再审后才能重新作出调解或判决。综上所述,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和解的,而法院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疑问7:公开审判的案件,是否意味着案件审理的一切内容都公开? 解答:公开审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案件的审理过程向社会公开,但并不意味着案件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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