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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 信息中心 ==
【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视听资料与书证有何区别?
解答: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或者其他科学方法反映的形象和声音,以及电脑中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中也有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并不是单纯的以文字和符号来表达思想或者行为的内容,而是不仅可以静态地反映待证事实,而且能动态地再现待证事实的场景。
疑问2: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作证人吗?
解答:可以。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只要能够正确地表达意志,并且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都可能作为证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只要与本案没有法律上和利害关系,即使是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可以作为证人。不过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
疑问1:聋哑人可否当证人?
解答:可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规定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该条从肯定和否定两个角度对证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也就是说,只有两种情况不能作证人:一是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二是虽然了解案件情况,但不能判断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如精神病人(包括处于发作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除此之外,都可以作为证人,某些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如聋哑人、盲人等,仍能以其他健康的器官感觉和了解到案件的某些真实情况,应允许和要求他(她)就其了解到的情况向法院作证。另外,未处于发作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也可作为证人。
疑问1:当事人陈述的特征是什么?
解答:当事人陈述有具有“双重性”,一是具有可能的真实性,二是具有可能的虚伪性,并且常常是可能的真实性和可能的虚伪性并存。可能的真实性是因为当事人是争议的民事纠纷的直接参加者,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状况比任何一个人都清楚,这使得他们有可能向法院提供争议案件的全部真实情况。可能的虚伪性是因为当事人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胜诉,双方都有可能刻意回避、掩盖、缩小对己不利的案件事实,而强调、夸大对己有利的事实,甚至不惜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当事人陈述的“双重性”要求我们在判断此类证据时,必须进行全面、客观、系统的分析,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同步测试与参考答案】
同步测试:
1.名词解释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陈述
(7)鉴定
(8)鉴定结论
(9)勘验笔录
2.单项选择题
(1)书面证言是( )。
A.书证 B.物证
C.证人证言 D.勘验笔录
(2)凡是用文字、符号表达人的思想,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 )
A.书证 B.物证
C.证人证言 D.视听资料
(3)当事人承认属于( )。
A.物证 B.当事人陈述
C.勘验笔录 D.证人证言
(4)孙某亲自看见赵勇将刘三家的小孩刘娃打伤了,在刘娃诉赵勇的侵权之诉中,孙某可以作为( )。
A.鉴定人 B.证人
C.勘验人 D.当事人
3.多项选择题
(1)按照书证的制作主体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 )。
A.公文书 B.私文书
C.普通形式的书证 D.特殊形式的书证
(2)按照书证的内容,可以将书证分为( )。
A.处分性书证 B.报道性书证
C.普通形式的书证 D.特殊形式的书证
(3)下列( )不能作为证人。
A.未成年人 B.精神病人
C.事先不知道而通过查阅本案案卷而了解案情的专家
D.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4)根据书证制作方式和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 )。
A.正本 B.副本
C.原本 D.节录本
4.简答题
(1)简述证人的特点。
(2)证人与鉴定人有何区别?
5.论述题
试比较书证与物证
6.案例分析题
李某曾借人民币30000元给王某,因为二人是朋友关系,李某没有要王某出具借条。当李某索要时,王某拒不承认曾有借款一事。无奈中,李某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过程中,李某拿出王某写给他的一封信,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
问:李某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此时,该信作为借款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王某辩称该信不是他写的,信上的字迹可以为证。此时,该信作为是否是王某所写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最后,法院将该信指定某研究所进行“认定”,要求其作出信上的字迹是否是王某所写的报告。最后,该研究所作出书面报告,“认定”该信是王某所写。那么该研究所所作的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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