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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大全 目 录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 1.学籍管理 2 (1)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 (2) 学生档案、毕业生资料管理办法 7 (3) 新生入学报到工作规程 10 2. 教学组织管理 11 (1) 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11 (2)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12 (3) 教材建设委员会章程 13 (4) 教研室工作规定 14 (5) 学生教材费收取、结算及教材发放办法 16 (6) 师生教学风纪规定 17 (7)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7 3.专业与课程建设管理 21 (1) 制订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的原则 21 (2) 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 22 (3) 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26 (4) 专业教学计划 27 (5) 课程建设实施方案 29 4. 教学运行管理 33 (1) 教材订购、编印、发放工作规定 33 (2) 教室使用与课程调度管理办法 34 (3)停、调课和教室分配规定 35 (4) 教学事故处理工作条例 35 (5) 学生学号编制规则 37 (6) 考试工作条例 38 (7) 教学周讠志 实施细则 44 (8)新生素质调研办法 46 5. 教学评估管理 47 (1) 听课评教制度 47 (2) 教师教学质量测评规定 47 (3) 优秀教研室评选办法 49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1.学籍管理 (1)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须按照国家新生入学规定进行健康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许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办理注册手续,由学院视情况予以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老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并持学生证到学院财务部门交费,然后进行注册。不能交满学费者,持缓交学费的审批材料等到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按规定注册者,取消其学籍。 因故不能按时返校报到注册者,必须提前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经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凡不按时报到注册且不办理请假手续或经他人转告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均以旷课论处。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按时返校报到且无法请假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回校后补办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及批准且逾期两周不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院普通学历教育专业均实行弹性学制,初中毕业起点入学专业的学制一般五年,弹性学制一般控制在4-8年;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力)起点入学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弹性学制一般控制在2-6年。 (三)课程修读 第六条 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理论必修课和专业技能必修课(含实践教学环节)。 选修课分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限选课是指各专业在规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任选课是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或加深本专业知识,由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 学生必须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学分比例进行修读课程。 第七条 各系(部)应于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向教务处报请下学期开设选修课的变动计划(包括课程名称、编号、内容简介、学时与学分、任课教师、上课时间等),如无变动,则按照既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执行。 第八条 学生选课时必须严肃认真,一般不宜选修与必修课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除特殊外,选修人数少于20人的限选课不设班开课,学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任选课不设班开课,学生可另选其它课程。 第九条 学生在全学程中修读课程学分(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一般不应低于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具体由各专业规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的程序为:(1)本人书面申请;(2)系主任审核;(3)教务处组织有关教学单位及教师进行认定或免修考核;(4)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和政治课、体育课、法律课、技能实训课或实验课、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不得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了该辅修专业的学习,学院发给辅修证书。对于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不能发给辅修课程及所得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及其学分。 (四)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计划要求,参加规定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一并按学期分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1.考试课程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为准。理论课考试一般采用闭卷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无纸化考试或开卷考试等方式。总评成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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