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活动设计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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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活动设计方案 2006年12月 一、班会时间:2006年12月20日 二、班会地点:教室 三、参加人员:全班同学及班主任 四、主持人:班主任或学生干部 五、班会主题:法律与我们同行 六、目标:组织进行一次深刻的有意义的宣传法律的主题班会活动,进一步了解法规知识,加强同学们的法律观念,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习惯。 七、标题:踏好青春每一步 八、主要内容: 1、加强法纪教育,引导学生学法、守法,自觉遵守校规班纪。 2、强化安全教育,防止发生踩挤、跳窗、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事故,教育学生远离不良文化,远离诱惑,远离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远离邪教,远离毒品,坚决杜绝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 九、形式: 印发法制学习手册,观看影视片段,采用讨论、交流方式。 十、活动过程参考 1、主持人开场白,宣布主题班会开始。 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看投影讨论画面一:内,乌烟瘴气,一群 画面二:有人跳窗入室盗窃一人看见后走开。 画面三:一毒品贩子正诱骗一群中学生吸烟。 画面:有的同学向强行借钱,不借就找人打。画面:朋友被打了,其他人帮他打 4、班主任总结、主持人宣布班会结束主持人:愿同学们从小树立法律意识,让法与永相随,让幸福快乐与永远相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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